至於非法勞工,也不是不可以,只是超出了許可範圍。
第壹,法律移植
對於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法律移植是壹種簡單有效的借鑒方式。但是移植需要技巧,不可行。不僅會使原有法律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消失,還可能破壞現有的程序,產生相反的效果。國際比較法法學會主席克雷波(Craipeau)教授在談到法律移植時說:“在壹些領域,尤其是在人、婚姻和家庭的法律領域,法律規則是基於根本不同的道德和宗教價值觀,財產法或勞動關系法領域的壹些價值觀也是如此。這兩個領域的法律很難移植,也就是把有壹定社會價值的法律引入到其他沒有這種價值的法域。然而,在商業活動領域,沒有這種根本的區別。這樣不同國家的觀念就不能雜交。”大多數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立法經驗表明,商法是直接調整和規範市場經濟的法律,能夠直接反映經濟生活的需要,符合經濟主體的利益。美國統壹商法典雖然是美國法的產物,但也是美國市場經濟和商業交易發展到壹定階段的必然。聯合國的壹批法律專家在研究了《統壹商法典》後指出,《統壹商法典》作為壹個基礎,可以適用於任何壹個市場經濟國家,其第九章(即擔保章)無疑是當今世界上最現代、最合理、最完整的擔保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民法典,法律體系的模式選擇也不明確,商事立法的模式選擇空間較大。因此,如果選擇以商法為核心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立法模式,在立法技術上就不必拘泥於民法中基於家庭人身財產關系的各種倫理原則,而是更直觀地反映經濟關系的本質屬性,使其受到商法基本原則和調整手段的約束,真正體現市場經濟的需要,消除計劃經濟的殘余。正如米托夫·施所說:“本質上,商法是,或者至少應該是,理性商人的知識。這個法務部相對不受其他情緒壓力的影響。這也許就是商法能夠比其他法律更從容地面對驚濤駭浪,並在千變萬化的風浪中始終把握航向的原因。”
第二,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的結合
美國《統壹商法典》是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的結合體,貫穿立法者的思想。現實主義註重法律的實際效果,要求法律解除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強調法律在社會關系中的規範作用是法律的最高目標;而理想主義則強調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備性和嚴密性,強調制度的徹底性和無懈可擊,這是立法的最高要求。《統壹商法典》的立法者是現實主義法學的代表。他們針對美國普通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最新的經濟發展,在商事交易中進行了富有想象力的創新,從而達到了簡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的立法目的。同時,法典起草者運用了大量的法定立法技巧,如原則性條款和靈活性條款的規定,以達到法律的嚴謹性和徹底性。
長期以來,我國立法的現實性比較突出,立法的動力往往來自於經濟生活的迫切需要。“法宜粗不宜細”、“壹要制定”等指導思想都是現實主義在中國的具體體現。這種立法思路對快速制定大量法律解決實際問題有積極作用,但過分強調實際需要而忽視法律的思路往往影響立法質量。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立法不協調、法律之間諸多沖突的現象,大多與此有關。因此,完善我國商事立法,應重塑法律思維,具有整體立法理念,以統壹協調的法律體系調整和規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種社會關系,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發展。
第三,法律經濟
法律制度的經濟分析方法在美國開始興起,並在美國《統壹商法典》中得到充分運用,即強調交易成本的概念來分析法律制度的效益價值。正如美國法學家所指出的:“法律,尤其是私法,是為了盡可能地增加經濟價值和財富而設計的。法律強制的目的或標準是為未來價值最大化的行為創造動力。”
現代商法的立法目的和理念是促進商業交易方便、安全地進行。正是商法與經濟的這種內在邏輯統壹,決定了對商法進行經濟分析的必要性。在法律與經濟發展密不可分的今天,我們應該研究社會化大生產過程中對商法的內在需求,以及商法如何為商業交易的效益和安全最大化提供法律保障,弄清其本質,使其意誌化、法律化,從而使商法更加理性。
雖然很難兼顧法律的社會價值,但這種分析方法對我國現階段的立法具有壹定的指導意義。商業活動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原則的。因此,作為商法的基本原則,效率應該是其主要價值。商法中壹些與經濟利益相悖的法律規定,與立法目的不符,限制了法律功能的發揮。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大量的交易秩序需要通過法律來創造和維護,這就決定了在法律制度設計中運用經濟分析方法的必要性。因此,要求立法者樹立效益觀念,使具體制度盡可能有利可圖,分析壹些重要制度的交易成本和費用,突出經濟價值,促進經濟發展和效益增長。
第四,商業慣例的地位和性質
《美國統壹商法典》的制定和實施標誌著中世紀美國商法的復興,具體表現為:
(1)代碼的主要來源是商業習慣和慣例。
(2)守則規則是建立在對商業習慣和慣例的仔細調查基礎上的,而不是憑空制定的。
(3)在實用主義法律理念的驅動下,美國法官在審查商事案件事實時開始改革“僵化”的法律規則,逐漸認可商業交易中的習慣規範,從而確認了貿易習慣和商業慣例的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可見,國際慣例在我國分為:
(1)作為國際慣例,成為國際法的慣例,比如條約。
(2)作為法律漏洞補充工具的國際慣例——即商法起源和表現形式的“國際慣例”。
作為法律漏洞的補充功能,國際慣例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必須服從法律的目的或整個法律秩序,不具有法律的獨立合法性、壹般抽象性和壹般規範力。
國際實踐中“任意性”和“自主性”的法律規範已得到國際上的普遍認可。在市場力量的推動下,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協調和統壹初見成效。這主要表現在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逐漸摒棄了狹隘的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概念,在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調整中,摒棄了純國內法控制的做法,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商法規則來支配其法律關系。可以想象,隨著世界壹體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跨國商業交易的法律規制將進壹步擺脫國內法的束縛,逐步走向統壹。然而,目前中國立法中關於國際商業慣例的規定在含義、性質、適用範圍和條件以及執行方面存在缺陷。為了促進國際商事關系的進壹步發展,有必要在今後的立法中對國際商事慣例作出更多的國際規定。
五、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
長期以來,沒有融入國際經濟體系和國際社會,沒有機會參與相關國際經貿法律規則的制定。它處於被動執行和被動遵守國際貿易法律規則的地位,使其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作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中國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投資相關的商法極其薄弱,相當壹部分領域處於空白狀態。司法系統也有很多弊端。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的法律將面臨調整。因此,應借鑒美國商法典中開放性、主動性和保護功能的立法特點,根據WTO法律制度和國際商事慣例,制定和完善能夠與國際商事交易接軌的現代商事法律制度。
不及物動詞商法與司法公正
商法典的制定對於保證司法人員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
(1)從根本上解決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的規則缺失問題,努力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2)商法典的制定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保證法官公正執法的重要步驟。
龐德指出:“法律是科學的,旨在消除司法過程中的人為錯誤,消除腐敗,將法官的無知或膚淺導致危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法官的整體素質不高,不能完全滿足嚴格執法的要求。我們不能強調法官在創造所謂“活法”中的作用,而應該嚴格要求法官遵循成文法,特別是通過相對完善的立法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就需要盡快制定和頒布商法典。
七、商事立法模式
縱觀世界各國立法,民商事分離不僅在傳統和現實中占主導地位,而且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首先,商法從壹開始就具有鮮明的國際性,現代貿易理論也表明,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應當單獨制定商法典;其次,商業經濟活動所要求的便利和利益與民事活動所追求的公平有很大不同。最後,商法調整的商事經濟關系變化快、頻率高,為便於修改,應保持獨立性。
就中國而言,隨著社會生產力、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全球經濟壹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國際商事法律關系日趨繁榮和復雜。因此,堅持“民商法”和“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理念和思路,是混淆家庭財產關系和市場交易關系的根本不同性質。其實質是在新形勢下仍然堅持簡單的商品生產來完善法律。這種落後過時的法律觀念是逆潮流而動的,不利於民法的現代化,也不利於商法的發展。而在民商合壹的立法模式下,民法的調整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從而出現了許多法律調整的空白點。因此,建立壹部獨立的現代商法典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