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煙草實行專賣管理,《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對於經營煙草制品的許可制度有明確的規定,簡列如下: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的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從規定來看,只要無證經營煙草專賣的相關業務,就足以構成非法經營罪,
那麽如何界定情節的嚴重程度呢?該解釋第三條接著作出了規定:
簡列如下: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煙草座談會紀要》”)卻對單位犯罪有特別的數額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制品,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該解釋第壹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銷售金額與處罰的關系簡列如下:
值得註意的是,該解釋第二條對銷售偽劣產品的未遂情節有做特別規定: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五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根據《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規定。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另外,盡管涉煙犯罪多為觸犯非法經營罪,但相關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亦不容忽視:根據該解釋第壹條的規定,涉煙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多為侵犯商標權益,簡列如下:
在實踐中,經常有販賣者以不知道香煙為假冒以及香煙並未販賣出去等理由進行抗辯,但實際上《煙草座談會紀要》對是否明知有明確界定:“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另外,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第八條、第九條,有明文規定,簡列如下:
四、罪名競合與幫助行為
涉煙經濟犯罪產業從上遊到下遊觸犯的罪名可謂不勝枚舉,那麽如果行為人從上遊到下遊犯罪皆有涉獵,該如何論處呢?該解釋第五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在實踐中對行為的定性存在著辯護空間,比如銷售的是假冒品牌香煙還是劣煙,這對於罪名與量刑都有極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