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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開題模板ppt——如何做畢業開題報告PPT

大學畢業論文ppt格式模板開題報告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論文的學術水平和質量,是學生對自己論文寫作的書面說明,也是論文寫作或研究能否按計劃實施和進行的重要保證。下面是我給妳的畢業論文。

論文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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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論文開題報告PPT模板

第壹步,本文要解決的問題。

內容要求:

明確提出論文要解決的具體學術問題,即論文的創新點。

明確指出國內外文獻對這壹問題已經提出的觀點、結論、解決方案和階段性成果。

評論上述文獻研究成果的不足之處。

提出妳論文準備的觀點或解決方案,簡述初步理由。

書寫方法:

妳的觀點或方法是需要通過論文的研究和寫作來論證的核心內容。提出和論證是論文的目的和任務,所以不是結論。可能在研究中被推翻,也可能得不到結果。開題報告的目的是請專家幫助判斷妳的問題是否值得研究,妳要論證的觀點和方法是否可以研究。

壹般提出三四個問題,可以是壹個大問題下的幾個子問題,也可以是幾個平行的相關問題。

第二步,國內外研究現狀。

內容要求:列出與本文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基於“本文要解決的問題”,允許部分內容重復。

寫作方法:只對與論文要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進行簡要評述,對其他相關文獻在

文獻評論

在中評論。

第三步,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內容要求:

簡要介紹本文所研究問題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簡明扼要地指出本文要研究和解決的具體問題。

簡要說明解決上述問題的學術先進性或作用。

基於“本文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允許重復。

第四步,論文的主要內容。

容量要求:初步提出整篇論文的寫作提綱或內容結構。由此可以更好地理解“本文要解決的問題”不同於論文的主要內容,而是論文的目的和核心。

關於格式的範文

格式條款

的基本特征

摩登時代

合同法

壹個重要的發展方向是,通過自由談判產生的合同越來越少,標準化格式條款被取代。現實生活中合同領域的變化也對合同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個人認為,合同法實際上已經演變為壹種雙軌制,具有內在的二元區分: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形成的合同與基於格式條款(或部分合同內容)的合同,在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規則、訴訟機制等方面都有嚴格的區別。由於如何識別格式條款涉及合同法適用的方方面面,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以確保格式合同的錄入控制和內容控制。

壹、格式條款的壹般特征

判斷合同條款是壹般條款,即合同條款還是通過自由協商形成的格式條款,是對格式條款進行法律控制的前提,因此需要嚴格區分。格式條款的特征有主觀和客觀兩種,其中預先制定和重復使用是主觀的,單獨提出是客觀的,自由協商實際上是壹種消極的要素,具體來說:

1.提前制定的。所謂預先擬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談判之前,已經擬定了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在判斷是否存在預先制定的要素時,以下問題值得註意:

第壹,格式條款是用戶自己制定的還是第三方制定的,不影響對預設因素的判斷。也就是說,用戶在訂立合同時使用第三方的格式條款,並不影響合同條款性質的確定。值得註意的是,使用第三方制定的推薦示範合同的合同當事人也符合預先確定的標準條款的標準。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的內容不能免除對示範合同的司法審查,尤其是考慮到我國行業協會和行業壟斷企業的整合。從立法數據來看,立法者也主張合同示範文本不能免除內容控制[1]。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2款也明文規定,前置起草是格式條款的重要特征之壹。但該條有壹個嚴重缺陷,即僅限於用戶本人,排除了用戶直接使用第三方的合同條款作為格式條款的情況。對此,我們必須用有目的的擴張解釋來擴大這壹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二,無論格式條款在整個合同中的範圍有多大,比如整個合同文本都是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壹部分或壹個條款是格式條款,都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

2.多次重復使用。重復使用體現了格式條款適用於大規模的重復性交易,即該條款通常不是針對某壹特定合同擬定的,而是針對某壹類交易擬定的。判斷合同條款是否打算多次使用的關鍵是用戶的主觀意圖,這裏采用壹種推定的方法。具體來說,如果某個合同條款最初是為了某個特定的合同談判,雖然在其他合同中再次使用,但不能認定為格式條款,因為使用者主觀上缺乏使用格式條款的計劃性。用戶從壹開始就將合同條款設置為多次使用,即使在現實中只使用壹次,也不妨礙認定該條款具有格式條款重復的特征。就企業使用的格式條款而言,由於企業依賴重復交易生存,應推定其具有重復使用的特征,企業應對相反的認定承擔舉證責任。無論該條款是針對特定的合同當事人還是未來不確定的合同當事人,都具有重復適用的性質。另外,如何確定重復使用的次數也是壹個主觀問題。個人認為第二次使用的目的可以達到重復次數的標準。

實際上,

公司條例

以及其他組協議,具有多次重復使用的特點。這份協議的屬性能否視為格式條款?嚴格來說,格式條款在我國合同法中被定義為合同條款,合同法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它們。

公司法

以及其他關於結社法的約定,因此,此類約定不能視為格式條款。但此類協議的發起人也可能利用該條款單方面違反公平誠信原則,非法謀取利益。因此,可以類推適用格式條款法律控制的相關規定。

3.單方提議。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謂單方提議,是指格式條款的使用者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單方決定合同內容。單方提議是格式條款危險的核心原因,因為它剝奪了對方當事人進行合同談判的可能性,通常會導致對方當事人喪失對合同的判斷自由。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格式條款單方呈現的特點使其獲得了類似於法律規範的法律地位:使用者通過單方呈現格式條款並事先確定其內容,為其所有潛在的合同當事人設定合同內容,這在功能上恰好替代了合同法的任意性部分。從這個角度出發,有學者認為格式條款具有規範性。

4.未經協商。與上面提到的第三個特征相關聯,單方面提出格式條款的結果是合同的另壹方喪失了談判的可能性。另壹方面,即使格式條款的使用者單方面提出了格式條款,但這是基於當事人的自由協商,格式條款就演變成了普通的合同條款,不再受內容控制。我國合同法並沒有嚴格區分格式條款的單方提出和不可協商這兩個特征。但在確定格式條款時,還是要區分兩者的特征,因為在現實中,雙方都有可能同時指定使用壹個格式條款。本案中,雖然沒有協商,但格式條款不是合同壹方單方面提出的,因此不能認定其具有格式條款的性質。

5.條款的具體表達形式不影響格式條款的認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如果用戶單方面重復使用預先擬定的條款進行記憶訂立合同,並不影響對該條款屬性的認定。當然,主張方應該承擔舉證責任。

必須指出的是,在確定是否存在格式條款時,上述特征必須同時存在,不能孤立地應用單壹特征來確認格式條款的存在。

二,消費者保護對格式條款的影響

值得註意的是,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發展,民法中的主體原型已經從“壹元論”轉變為“二元論”,即從壹個“自主、自主的個人”作為單壹主體模式,轉變為壹個形式上平等的“個人”與總是需要法律外部保護的“弱者”並存的主體模式。民法的功能從突出個人自治轉變為直接的外在“他治”。在民法中,保護弱者壹直享有與“意思自治”同等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圍繞主體發展時,必須圍繞兩種主體原型的不同特征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法自治為核心的法律行為制度原則上只適用於主體具有表達真理的外在意義的條件,否則法律將以強制法的“他律”形式介入主體的法律生活,以實現實質正義。我個人認為,僅僅承認民法本位從“個人權利本位”向“社會本位”的過渡,不足以解決現代社會結構性不平等帶來的問題。只有認識到民法的主體變遷和雙主體模式,將消費者保護作為民法的核心任務之壹,才能確立民法在市民社會中的核心地位,否則就難以解決民法在法律現實生活中不斷被攻擊和邊緣化的困境。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是不夠的,其直接後果是民法失去了在市民社會中的核心法律地位。

受消費者保護法律和政策的影響,1993《歐洲消費者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規定,如果經營者提前提出合同條款,在合同談判過程中,如果消費者自己不能影響條款的內容,該條款也將被視為不公平條款。這樣,在歐盟內部,格式條款法的適用範圍大大擴大了。因為歐盟指令在壹定意義上是強制性的,所有成員國至少要將指令規定的內容移植到國內法中,當然成員國有權選擇具體的方法。目前,英國、德國等國家已經吸收了這類內容,這種擴展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確定。

1.經營者單方提出合同條款時,即使其主觀目的僅針對特定消費者,即該條款不具備重復使用的特征,但由於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結構性不平等,消費者無法通過協商變更該條款的內容。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不采用重復使用的要素。

2.經營者對這種壹次性條款的使用可能是基於自己事先的起草工作、第三方的條款或自己的專業顧問如律師的建議,但這些都不會影響格式條款的確定。

3.消費者能否對條款內容施加影響,不僅取決於消費者是否有與經營者協商的可能,還取決於格式條款的內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現代民法中,透明原則滲透於法律的許多部分,“透明原則”也應構成現代合同法的壹項重要原則,即復雜合同條款的訂立必須承擔詳細說明的義務,否則這類嚴重侵害合同主體利益的具有合理預期的合同條款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條款。尤其是在格式條款文本中,用戶通常會故意甚至惡意地訂立復雜、難以理解的格式條款,而且文本中還使用了許多具有很大解釋空間的概念,文本之間相互引用,即使是專業的法律人才也很難正確區分權利義務的真實分配和風險負擔。從經濟角度來看,判斷格式條款是否透明,還必須考慮時間因素。我們不能指望壹個法學教授在超市買手機的時候,花幾個小時去研究商場和供應商使用的格式條款或者標準合同。因此,考慮到消費者的負擔,經營者有義務盡可能清楚和透明地制定其使用條款。

我國合同法在形式上沒有區分消費合同和非消費合同。但由於我國199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了規範格式合同的內容及其在合同法之前的不同表現形式,我國目前的立法體例仍是將相關法律的適用與主體區分開來。比如合同法也承認消費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我國實行統壹的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格式條款法也規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因此,無論是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還是消費合同,只要涉及格式條款,都適用《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下的規定。就合同的性質而言,區分消費者合同和非消費者合同是有意義的。比如在違約責任方面,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行的是懲罰性原則,而《合同法》實行的是補償性原則。

從加強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出發,有必要討論是否應該引入上述歐盟頒布的濫用條款的規制內容,即當消費者無法影響壹次性使用合同條款的內容時,應將該條款視為格式條款。我個人認為,合同正義原則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2],合同的內容控制不是壹般合同的必然要求,更多的在於糾正格式條款的結構失衡。考慮到在格式條款之前消費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必須針對主體的特殊性提供特殊保護。由於經營者條款的壹次性適用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基於實體正義的合同法必須做出相應的救濟。個人認為,加強消費者保護會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削弱民族企業競爭力的異議是不夠的,因為在國際商品壹體化的貿易環境下,法律無法根據生產者的國別制定不同程度的消費者保護。特別值得註意的是,直接進口產品在中國的市場份額並不小。如果單純主張削弱對消費者的保護來增強民族產業的競爭力,那麽對於我國國民來說,可能會出現“低國民待遇”的後果。

綜上所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在保留現行立法體例的前提下,應做出比《合同法》第39條更為嚴格的認定要求,即經營者單方訂立壹次性合同條款,消費者不能變更條款內容時,可將該條款認定為格式條款,類推適用關於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

第三,商業活動對格式條款的影響。

歷史上,中國受到“重農抑商”戰略的強烈影響。商人在中國社會從未成為壹個獨立的社會階層,中國傳統法律中也沒有系統的商法。當然,實體法規範仍然存在。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商法在歐洲大陸先於壹般民法發展,其價值也具有不同於壹般民法的特征,如交易的安全性、快捷性和習慣性。西方資產階級民主勝利後,商人不再是壹個特殊的社會群體。相反,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經濟權利。商法更多的表現在民法之外的特別規定上,在法的劃分上並不獨立。我國民法自民國以來首次沒有采用民商分離制度。

值得註意的是,隨著社會群體基於其在市場中不同地位的分化,現實法律生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二元對立的法律意義已經逐漸超越了商人與非商人的區分,因此民法體系中存在兩個子系統,即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和調整經營者活動的法律。這種劃分對各國的民事立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例如,在法國,立法者在法國民法典之外單獨制定了壹部相對獨立的消費者保護法,在奧地利也是如此。但德國采用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將消費者保護任務納入民法職能範圍,體現在2002年的《德國債法現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適用上,經營者的主體性優於商人的主體性。此外,商家主體性內部復雜的劃分標準也是商家主體性逐漸被經營者主體性取代的重要原因。所以我個人認為,在現代社會經濟結構背景下,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劃分遠比商業合同和非商業合同重要。在確定格式條款時,應考慮到經營者的特殊主觀性。

有人認為經營者經濟實力強,專業知識強,此類合同的目的是盈利,應當承擔正常的商業風險,因此格式條款法不適用於經營者之間的合同。但是這種觀點是有爭議的:

首先,市場上的任何經營者都是以盈利為基礎的,所以經營者的任何經營活動都必須計入成本。因此,法律不能指望經營者以不計算成本的方式避免格式條款帶來的不利,或者兩個經營者通過博弈達到合同法所期望的理想公平的結果。

其次,並不是所有的經營者都是從事法律服務的業務,他們對業務之外的法律知識的掌握與消費者並沒有本質的區別,甚至像消費者壹樣在法律面前壹無所知,比如壹般的小合夥。

第三,經營者簽訂的合同並不都是以盈利為目的,也壹定要買與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合同。這也是法律適用的壹個重要難點,即根據什麽標準來判斷民事主體在某項法律活動中的行為是否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營業行為。雖然我們可以假設私法上所有營利性法人的所有活動都是經營活動,但不可否認的是,經營者在面對格式條款時,通常會面臨與消費者同樣的問題,除非使用行業內通用的交易條款。

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德國新債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305條第2款和第3款、第308條和第309條不適用於經營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財產所適用的壹般交易條件。在本條款第1句規定的情況下,第308條、第309條規定的合同內容因本法第307條第1款、第2款無效的,這兩款也有適用的余地;應適當考慮交易活動中的有效慣例和習慣。”其中,《德國民法典》第305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涉及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這是基於經營者之間通常做法的考慮,但這並不影響經營者之間對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德國民法典》第308條和第309條所列的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的壹般交易條件黑名單,並不直接導致此類條款在經營者之間的無效,但事實上,由於格式條款內容控制的壹般條款如誠實信用原則等都體現在此類具體條款中,因此,消費合同中的無效格式條款具有很強的指示功能,即此類條款出現在經營者之間的合同中時,通常應當是無效的,只有商業慣例和經營者之間存在特殊的聯系。

我個人認為,雖然我國采用的是統壹合同法,但我國民事立法總體上還是區分消費合同和非消費合同的。格式條款法首先適用於消費者合同,還應進壹步適用於經營者之間的合同。經營者的獨立營利活動不應成為否定格式條款屬性的理由,但經營者合同之間對格式條款內容的控制應有所區別,體現在商業慣例和經營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可以作為格式條款在經營者之間生效的具體理由。

第四,社會保障領域中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需要討論的是《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方法是否可以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0章專門規定了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根據這類合同的性質,它們通常以標準合同為基礎。根據對合同的總體解釋,合同法第39條的以下規定必然適用於此類格式合同。但我國《合同法》將電、水、氣、熱供應合同、買賣合同等其他合同規定為馳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這種合同涉及國計民生的基本社會保障。這種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體,其社會功能不同於壹般的合同類型。因此,它必須采取格式合同(而不僅僅是格式條款)的形式,在合同訂立規則中應貫徹強制締約原則。

其次,至少對於普通公民(消費者)來說,這類合同通常不以盈利為目的;這主要體現在電、水、氣、熱的價格必須由國家主管部門通過聽證來確定。事實上,價格是這類合同中格式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壹般的格式合同中,當事人仍然可以自由協商價格。

第三,這類合同的具體條款通常要經過國家有關機關的批準,因此合同的格式條款通常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對其內容的控制通常出現在立法過程中,而不是事後的司法控制。

我個人認為,我國合同法不應該將電、水、氣、熱的供用合同規定為與買賣合同並列的典型合同形式,而應該通過有關部門的論證,以單行條例的形式確定此類格式合同的內容。相應的,這種格式合同的內容控制體現在單方規則的制定過程中。這種以行政規則表述的社會供給格式合同,在事先通過立法審查後,將免於司法內容控制,不應視為壹般意義上的格式合同,否則法院將對按照壹定立法程序產生的法律法規享有司法審查權,這顯然侵犯了我國目前法院享有的司法範圍。

綜上所述,在確定合同條款是否為格式條款時,壹定要從預先制定、重復使用、單方提出、不協商等方面進行考察。在消費合同中,為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對經營者使用壹次但消費者不能改變其內容的條款,應類比適用格式條款的規則;經營者之間使用格式條款時,商業慣例與經營者的特殊關系可以作為否定格式條款屬性的特定理由;對於社會供給領域的合同,應事先通過立法審查確保此類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無權事後對具有法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規定進行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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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意事項:

[1]合同法三審稿第二章第二十九條規定:采用固定合同文本訂立合同的,訂立合同文本的壹方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其免除責任的條款和主要義務的條款,並應對方要求對上述條款作出說明。對固定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對方的解釋。使用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型合同文本訂立合同的,適用前款規定。

[2]參見王黎明《合同法研究》第壹卷,下文17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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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模板完成後,下面的紙頁應該使用相同的模板。如果有目錄頁或過渡頁,樣式可以改變,其余的應該是相同的樣式。註意紙張的背景色和前景文字顏色,紙張中文字顏色最好不要超過三種,同壹文字字號不要超過三種。

3.根據自己論文的特點,可以考慮做目錄,也可以不做,但是要做壹個概述,簡要介紹論文的研究過程。當然,這裏的介紹要口授,只在PPT概述頁用醒目的文字寫下重要的或主要的觀點。PPT裏的文字壹定要少而精,大段只會被扣分。

4.在文字部分,壹般采用總分結構,經常用圖片或實驗數據圖表做幻燈片,避免大段文字描述,就是枯燥的老師也不會看,這個PPT頁就是壹張廢紙。

5、根據論文答辯要求的篇幅,制作相應數量的幻燈片,去掉封面、過渡頁、尾頁等沒有實質性內容的部分。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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