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的律師費誰來承擔?
調解和解的律師費由雙方協商處理,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在部分勝訴或部分敗訴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數額。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由法院裁決。
二、《辦法》關於訴訟費用繳納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應當按照增加的訴訟請求數額補足;
(2)在法庭調查終結前,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的訴訟請求數額予以退還。
在審查司法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進行法律認定和處理。這種情況下,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律師費,或者協商確定律師費。如果不能就有關情況的處理通過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就不可能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