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壹審立案的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中規定,為保證以後判決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訴訟財產保全。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申請可能會被拒絕。受理後,應當作出裁定,並采取保全措施。查詢、查封被申請人賬號是法院采取安全措施的內容和職責,因此可以要求法院查詢被告銀行賬號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