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人簽發的支票記載的事項包括:
(1)必備物品。必要項目可分為絕對項目和相對項目。就相關條款而言,主要包括付款地和發行地。支票的付款地是付款人在支票上的債務履行地,出票地是付款人以外的人在支票上的債務履行地;
(2)受益記錄,分為絕對受益記錄和相對受益記錄;
(3)無用物品,分為絕對無用物品和相對無用物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2.開支票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1.開立支票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真實姓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文件;
2.開立支票賬戶時,申請人應保留其簽名式樣和印鑒;
3.開立支票賬戶和領取支票時,妳要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壹定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