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標準
此次財政部提出三種情形不準入庫,分別是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以及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不適宜采用PPP模式是指包括不屬於公***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的,如商業地產開發、招商引資項目等;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利益等,不適宜由社會資本承擔的;僅涉及工程建設,無運營內容的;其他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情形。
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指的是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立項審批手續的;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的;未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
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包括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獲得回報,但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平滑支付,導致某壹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
財政部在此次通知中不僅規定了入庫的標準,也建立了清理入庫項目的標準。
清理標準
財政部建立了龐大的PPP項目庫,此次清理設定了五個標準,分別是未按規定開展“兩個論證”,不宜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不符合規範運作要求。構成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未按規定開展“兩個論證”。包括已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2015年4月7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進入采購階段但未開展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除外);雖已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但評價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不宜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包括入庫之日起壹年內無任何實質性進展的;尚未進入采購階段但所屬本級政府當前及以後年度財政承受能力已超過10%上限的;項目發起人或實施機構已書面確認不再采用PPP模式實施的。
不符合規範運作要求。包括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采用建設-移交(BT)方式實施的;采購文件中設置歧視性條款、影響社會資本平等參與的;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項目債權融資的;違反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
構成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損失的;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的;政府及其部門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的;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
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包括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公開信息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壹致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知識產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未準確完整填寫項目信息,入庫之日起壹年內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時充分披露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政府采購等關鍵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