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應當考慮夫妻壹方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登記產權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對另壹方予以補償。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處理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合法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具體來說,夫妻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和獎金。“工資”是指按國家統計的在崗工資總額計算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金、有規定標準的津貼和補貼。“獎金”是指國家、政府等權威機構對做出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的壹定數額的貨幣獎勵,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新婚姻法加強了對個人財產的保護,涉及夫妻個人財產投資經營所得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收入* * *相同,所以如果沒有法律約定,婚後收入(包括個人投資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是無形的,但都是可以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物的物權”,所以在目前的離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但這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可以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照顧付出勞動壹方的權益。此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的秩序、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未付出智力勞動的壹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按照知識產權分割實際所得財產的權利。至於人身權、表演權、播映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其他權利。在著作權中,如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在專利權上不能分割為夫妻。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未付出智力勞動的壹方的補償應壹次性支付。
(4)、財產的繼承或贈與。夫妻壹方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能夠明確只屬於夫妻壹方的,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壹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物質利益。這裏的收益應該是指水果。這裏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也指夫妻婚後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可能發生在婚前,也可能發生在婚後。壹方投資個人財產的收益,必須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收益,不包括預期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貼。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看,上述條款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於此,這四項應該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它是工人工資的壹種補充形式。這裏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了相應的權利。也就是權利已經形成,什麽時候交不影響權利。
(7)壹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合法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和繼承,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壹切權利在壹定程度上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壹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在我國,不動產和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由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也可以獨立表達。如果壹方婚前取得土地使用權,婚後在該土地上建房,在分割房產時要註意將土地使用權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另外,離婚分割財產時壹方婚前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有所增加,這部分增加的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因是夫妻財產是隨著夫妻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壹方或雙方購買的勞動收入和財產,夫妻壹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他合法收入,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土地使用權的增值部分,可視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土地價值所產生的壹種利益,是壹種合法收入,故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所有。
(8)在股份的情況下,丈夫和妻子擁有相同的財產。目前,人民法院越來越多地介入離婚案件中的股票權屬糾紛。這類糾紛的處理,應該主要由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質決定。如夫妻壹方或夫妻出資的* * *股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是家人* * *出資買股票。如何認定股票的所有權?目前我國發行的股票有兩種:員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於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中職工持有的股份,在分割財產時,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不僅職工內部股份登記在冊,而且不能轉讓給企業以外的任何人,這類股份往往具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發生股權糾紛的,可以將他們之間的關系視為借貸關系,分別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是可以轉讓和交易的,那麽這種股份的性質就應該認定為家庭財產,各方按照出資額進行分割。
(九)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采取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避免了對夫妻財產相同的不完整規定。處理離婚糾紛時,要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綜合確定取得時間、婚姻的法定財產制度等因素,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