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4年2月,僅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育學或心理學資格證書者,須於2014+31年2月前,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另取得資格證書,並於2015+31年2月前按規定辦理。逾期不申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無效,申請教師資格必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這是銅陵最新的教師招聘信息,希望對妳有用!
申請人和條件
(1)申請人
報名參加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安徽省戶籍或者有人事關系。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可在就讀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試點工作開始後,2014新師範生必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才能報考上述教師資格。
截至2014年2月,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育學(壹)(課程代碼:00429)、心理學(課程代碼:00031)合格證書的人員,可在2014、16年2月前按原辦法認定。逾期不申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無效,申請教師資格時必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截至2014年2月,僅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育學或心理學資格證書者,須於2014+31年2月前,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另取得資格證書,並於2015+31年2月前按規定辦理。逾期不申請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無效,申請教師資格必須參加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二)申請條件
1.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請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4.根據《教育部關於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教師函[2011]6號)“試點省份可根據當地教師隊伍建設實際提高學歷”,在安徽省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符合以下學歷條件:
(1)報考幼兒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2)申請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3)申請初中教師資格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申請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五)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研究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出國留學證明報考。
被取消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在教師資格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試的內容和形式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和面試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壹組織。
(壹)筆試
1.筆試內容
筆試主要考察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傳授學科領域的基礎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以及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2.筆試科目和方法
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保教知識與能力》。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初中、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試點期間,初中、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分為13科目,包括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語、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信息技術。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試點期間主要結合面試考察“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必要時進行筆試。
筆試各科目考試時間為120分鐘,采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考試方式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確定。
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者,方可參加面試。
采訪
1.采訪內容
面試主要考察應聘者的專業認知、心理素質、外貌、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質,以及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基本教學技能。
2.采訪對象和方法
幼兒園面試不針對具體科目;小學面試分8科,語文、數學、英語、社會、科學、音樂、體育、美術;初中、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面試與學科知識和教學能力科目壹致,分為13科目,包括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品德(政治)、歷史、地理、體育與健康、音樂、藝術、信息技術。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實習指導課面試按專業進行。
面試通過選題、備課、回答規定問題、試講、答辯、評分等環節進行。面試時間20分鐘。
考試組織與實施
1.在線註冊
申請教師資格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國家教師資格考試(www.ntce.cn)網站,按照欄目指引進行網上報名。
2.現場確認
考生完成網上信息錄入後,必須完成報名信息確認(包括身份和戶籍信息、學歷信息、科目信息等。),在規定期限內到教育部門指定的地點在報名信息表上簽名提交並繳費。
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3.準考證的獲取和打印
考生完成上述報名手續後,可在考前壹周左右(具體時間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安排)登錄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網站(www.ntce.cn)報名系統,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4.考試工作
筆試壹般每年3月和165438+10月舉行壹次,面試壹般每年5月和65438+2月舉行壹次。
(1)筆試
筆試考點設在省轄市和省直管縣,考試管理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
(2)面試
面試工作由各省、市、省直管縣教育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面試采用考官考試制度,考官必須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安徽省教育廳負責建立面試考官數據庫、考官培訓和考官證書發放。面試前,各地從考官庫中隨機抽取考官參加面試。
5.標記工作
筆試試卷和答題卡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報送教育部考試中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壹評卷。
面試采用現場打分的方式。考官根據評分標準對考生面試表現進行綜合評分,填寫面試評分表,經考官簽字確認後,通過面試測評系統提交評分。
6.發布測試結果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考生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自己的考試成績。考生對其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申請復核。
筆試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筆試和面試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教師資格考試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是考生申請教師資格的必要條件。
教師資格認定
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按照《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進壹步嚴格條件,規範程序,提高質量。在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申請受理期限內,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受理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並符合認定條件者的教師資格申請,依法實施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證中“教學科目”壹欄應與申請人報考的科目(專業)填寫相同。其中,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者無需填報科目;報考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與其報考的面試科目壹致;申請初中、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教師資格的,應當與申請人所寫的“學科知識和教學能力”科目相壹致;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與申請人所申請的專業壹致。
對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並符合認定條件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學校畢業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後,才承認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安徽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健全教師資格制度,完善教師管理制度,建立準入嚴格、能進能出的教師管理新機制,促進教師終身學習和全面發展,建設壹支職業道德高尚、專業技能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是指教師上崗後,對其從事教學工作的資格進行定期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以五年為周期定期註冊。未定期註冊或逾期未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適用於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師。將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的在職教師納入定期註冊範圍。
第四條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應當與教師人事管理緊密結合,把嚴格教師考核、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作為重要工作目標。定期註冊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客觀反映教師的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
第五條省教育廳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管理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組織、管理、監督和實施。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六條首次任教並經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教師和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任教的在職教師,申請首次註冊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二)受聘擔任公辦學校在職教師或者民辦學校在職教師的;
(三)具有良好的師德表現,能夠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定期註冊: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達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評價標準,師德表現良好;
(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在每次註冊有效期內,完成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少於360學時的培訓;
(四)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註冊:
(壹)在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
(二)暫停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壹個學期及以上的,但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假、產假除外;
(三)在正常註冊期內未通過年度年審的。
中止註冊後符合定期註冊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定期註冊。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不合格:
(壹)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師德評價標準,影響惡劣的;
(二)壹個定期註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取消教師資格的。
第十條註冊期間教師資格被撤銷或喪失的,註冊期自動終止。
第三章註冊程序
第十壹條取得教師資格並首次受聘為教師的教師,應當在試用期滿並經考核合格後60日內申請首次註冊。首次註冊後,妳應該每五年申請壹次定期註冊。
第十二條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必須由本人申請,學校集體辦理,按人事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註冊。
第十三條教師應當在定期註冊期滿前60日內申請下壹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定期註冊實行網上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定期註冊教師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2份;
(2)教師資格證;
(三)學校或主管部門的聘用合同;
(四)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五)年度考核合格證明5年;
(六)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書;
首次聘用教師,申請首次註冊的,提交第(壹)、(二)、(四)項,同時提交試用期滿後考核合格證明。本細則實施前已從事教學工作的在職教師申請首次註冊的,應當提交上述材料(壹)、(二)、(四),同時提交學校出具的教育教學合格證明。中止註冊重新申請的,應當提交情形消失證明或者相關情形補正補充證明。
第十五條定期註冊工作不向教師和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註冊結論意見;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工作的審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註冊申請進行最終審核,並將註冊結論及相關信息填寫在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中。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終止註冊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給予註冊結論。登記結論應當提前公示。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壹份存入本人人事檔案,另壹份存檔。同時,在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附頁上註明註冊結論。
第四章處罰
第十九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註冊的,視情況暫停註冊或註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登記的,應當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註冊證明材料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壹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行定期註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的,準予定期註冊;
(二)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的,不予定期註冊。
第二十二條註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不辦理定期註冊的,按不合格註冊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人對定期註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行政復議。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廳辦公廳發布2013 . 9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