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簽訂了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條款,則勞動者就負有保密以為,如果勞中氏動者違反約定的,給原公司造成損失的,原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猜段知識產權賣兆散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