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根據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不同金額有不同的量刑幅度。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相應的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裏的數額範圍由法律授權各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具體確定。比如北京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是2000元,數額巨大的標準是6萬元,特別巨大的標準是40萬元。其他省份有自己的規定。因此,在確定盜竊罪的量刑時,需要根據本省的數額要求,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相應的量刑幅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6)盜竊

1.法定刑不滿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二千元“數額較大”的起點,或者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或者兩年內盜竊三次的,量刑起點應當在三個月以上拘役至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量刑起點可以在三個月以上拘役到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盜竊未成年人的;自然災害、事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壹般文物的,應當在九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

(1)犯罪數額每增加2500元,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

(2)兩年內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和盜竊三次,每增加壹次犯罪或情況,處壹個月至三個月徒刑;

(三)盜竊國家收藏的壹般文物兩件的,處九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6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可以在三年六個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室盜竊;用兇器偷竊;組織、控制盜竊未成年人的;自然災害、事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壹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級文物壹件的,應當在三年六個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

(1)犯罪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壹個月的有期徒刑;

(二)盜竊國有館藏壹般文物三件以上的,每增加壹件,刑期由九個月增加到壹年;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兩件的,處二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三)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節的,每增加壹個情節,刑期增加六個月至壹年;

(4)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4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認定為本罪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壹下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藏品中三件三級文物或者壹件二級文物的,應當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增加相應的處罰:

(1)犯罪數額每增加5萬元,增加1個月的有期徒刑;

(二)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每增加壹件,刑期由九個月增加到壹年;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壹件以上的,每增加壹件,刑期增加壹至二年。被盜文物中含有壹般文物的,每增加壹件,處三至四個月有期徒刑;

(三)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節的,每增加壹個情節,刑期增加壹年至二年;

(4)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處罰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基準刑的基礎上增加30%以下(已確定構成犯罪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犯罪數額達到較大數額以上的;入室盜竊;使用兇器偷竊或扒竊;組織、控制盜竊未成年人的;自然災害、事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上九種情況,每種情況增加基準刑10%以內;

(2)以破壞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基準刑增加10%-30%;

(3)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而盜竊的,在基準刑的20%以內增加處罰;

(四)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處罰:

(1)因生活所迫,急需學習治療的,基準刑減少20%以下;

(二)案發前將贓物放回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基準刑減少3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取得原諒的,壹般可以不認定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準刑減少2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依照本罪第1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已經評定的定罪情節、情節嚴重、特別嚴重,不予加重。

7.盜竊犯罪部分行為既遂,部分行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條件的,在決定是否對未遂部分降低適用的量刑幅度後,以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別對應的較重量刑幅度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基準刑由既遂部分確定的,根據犯罪未遂部分的實施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遂的原因等,基準刑在30%以內增加。基準刑以未遂部分確定的,根據犯罪既遂部分造成的損害,基準刑增加40%以下。但不得根據量刑情節增加量刑幅度。

8.需要說明的問題

(1)盜竊未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應當參照本罪第65438條+0-3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對象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盜竊違禁品的,不論數額大小,壹律以盜竊罪論處,並根據情節輕重判刑;

(三)盜竊國家收藏的壹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盜竊數額依照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認定;

(四)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盜竊次數不多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視為加重處罰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數額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作為加重處罰數額的事實;

(六)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或者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參與贓物分配或者少得贓物,不是主犯;受害者理解;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