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審核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進行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後未依法通過抽查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
(三)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4)消防設計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依法需要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