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應當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收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將個體工商戶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以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在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公布。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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