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 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釋義 本條是關於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及資格條件的規定。
壹、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這裏有幾層含義:(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既不是壹級行政機關,也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而是以自己的知識、智力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的獨立於任何行政機關的組織。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以多種組織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合夥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自然人壹般不能從事招標代理業務。(2)招標代理機構需依法登記設立,招標代理機構的設立不需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但其從事有關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3)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範圍包括: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即接受招標人委托,組織招標活動。具體業務活動包括幫助招標人或受其委托擬定招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組織評標、定標等等;提供與招標代理業務相關的服務即指提供與招標活動有關的咨詢、代書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二、招標代理機構需具備下列條件方能設立:(1)無論是哪種組織形式的代理機構都必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以便於開展招標代理業務。(2)有與其所代理的招標業務相適應的能夠獨立編制有關招標文件、有效組織評標活動的專業隊伍和技術設施,包括有熟悉招標業務所在領域的專業人員,有提供行業技術信息的情報手段及有壹定的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經驗等等。(3)應當備有依法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其中所儲備的專家均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招標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環節多,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招標代理機構由於其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人員力量和招標經驗方面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因此國際上壹些大型招標項目的招標工作通常由專業招標代理機構代為進行。近年來,我國的招標代理業務有了長足的發展,相繼出現了機電設備招標公司、國際招標公司、設備成套公司等專業招標代理機構,這些機構的出色工作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招標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招標代理工作中也存在著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不明確,長期政企不分,處於無序競爭的狀態;壹些招標代理機構為承攬項目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的無理要求,從而損害了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影響了招標的質量,甚至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損失。因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本法第壹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和設立條件,對規範我國招標代理工作將起到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