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法律沖突與國際私法的關系

法律沖突與國際私法的關系

“法律沖突”理論最早提出於20世紀80年代。對於壹個法律部門來說,只有直接受該部門法律影響的社會關系才能成為其調整對象。如果將這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擴大到間接的社會關系,就相當於否定了其他法律部門存在的必要性,最終會使法律部門的劃分失去意義。

從國際私法的調整模式上對這壹論斷進行反駁,認為反致和反致的情況下難以自圓其說。事實上,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跨越國界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適用關系或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這場爭論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於人們對國際私法範圍的分歧。

如果認為國際私法的範圍主要是沖突法,其目標只是選擇法律,那麽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就是法律適用關系。但如果認為國際私法的範圍除了沖突法之外還應該包括國際統壹實體法,那麽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就應該包括所有具有跨國因素的民事關系。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麽?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壹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涉外民事關系;(1)作為民事關系主體的壹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以是國家或國際組織;(2)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或對象,是位於外國的東西或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3)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即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所依據的法律事實(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外國。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債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涉外繼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