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主要內容。
(1)推進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劃分包括:
(壹)適當加強中央和地方的財權:逐步確定或賦予國防、外交、國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國防公路、國界線湖泊管理、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控等基本公共服務為中央財權。
(2)確保地方政府履行財政職責:逐步將社會保障、市政交通、農村公路、城鄉社區事務等區域性利益強、信息復雜、與當地居民密切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界定為地方財政職責。
(3)減少和規範中央和地方的財權:逐步明確義務教育、高等教育、科學研究與開發、公共文化和基本養老保險為中央和地方的財權。
(四)建立財政事權劃分動態調整機制。
(2)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劃分,包括:
中央政府的財政事務由中央政府負擔。
(2)地方財政事務由地方政府承擔。
(3)中央和地方* * *與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的劃分。
(4)加快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
選項E是改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