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
國徽、證件名稱
簽發機關(第壹代用印章形式,第二代用文字形式)
證件的有效期限(未滿十六周歲:五年;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十年;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二十年;四十六周歲以上:長期)
反面:
姓名: 某某某
性別:X
民族:X
出生:(格式:“╳╳╳╳年╳月╳日”)
住址:(即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
18位公民身份號碼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如下情況時需要使用身份證:
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兵役登記;
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遇有下列情形時,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