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某夫妻婚前用個人資金購買股票,婚姻存續期間未對股票進行任何管理操作。股票只是因市場情況而升值/貶值,壹般認為是“自然升值”,屬於壹方個人財產。
第二,如果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資金購買股票,婚後買賣,所得為“主動增值”,視為雙方共同努力,原則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能否認定為夫妻財產,需要綜合認定。可以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二十六條: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