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商品或類別;
2.申請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對商標能否註冊做出初步判斷;
3.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註冊並繳納註冊費;
4.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合格的出具駁回通知書;
5.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審查通過的發布商標初步審查通知書,未通過的發布商標駁回通知書;
6.商標初步審查的公告期為三個月。期滿未提出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並頒發商標註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馳名商標認定為辦理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審查和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可以根據審查和處理案件的需要,對該商標的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處理商標爭議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對該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在審理商標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