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的行為。也就是說,將分散在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動產登記職能整合到壹個部門,按照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信息平臺“四個統壹”的要求,均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負責,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統壹的不動產登記簿,頒發統壹的不動產權利證書。
2、不動產統壹登記,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