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引導和推進信息化建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增加信息化發展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信息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壹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和組織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
(三)指導和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促進公共信息網絡和信息應用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四)指導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組織宣傳普及信息技術知識和技能,提高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六)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重大問題;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指標的收集、整理和匯總。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專家咨詢制度。信息化的規劃、標準制定、重要決策和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經過專家論證,聽取專家意見。第七條從事信息工程建設、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化的標準和規範。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化指標體系的統壹規定,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統計資料,接受統計調查和監督。第二章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整合和資源整合的原則,會同通信管理、廣播電影電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結合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信息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與相關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調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程的統籌規劃、監督和管理。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信息化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信息安全和信息資源的要求進行審查。
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公共基礎信息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後,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信息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和質量責任制。第十三條從事信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信息工程。
信息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信息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
同壹信息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應當由獨立的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