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壹項債權。應收賬款包括已經發生的和將來發生的債權。前者如已經發生並明確成立的債權,後者是現實並未發生但是將來壹定會發生的債權。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壹項債權。應收賬款包括已經發生的和將來發生的債權。前者如已經發生並明確成立的債權,後者是現實並未發生但是將來壹定會發生的債權。
部分法律條款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壹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壹)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遊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