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財務報告編制方案:公司/企業會計部門根據財政部、國資委財務決算會議要求,提出財務報告編制方案。財務報告編制計劃應當經會計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報總會計師審批。
2.編制計劃的布置和實施:由企業總會計師組織召開由會計、審計、銷售、采購等相關部門和下屬單位領導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安排會議,具體安排和實施年度決算。
3.核對賬目:會計部相關人員核對貨幣資金;財務、資產占用和管理部門檢查核實固定資產和實物資產;會計、銷售、采購等部門寫信核實往來賬目;會計和投資管理部門核實長期和短期投資,正確計算權益;會計部相關人員核實銀行貸款及應付利息;會計人員核對總賬和明細賬,確保賬實相符;盤點和驗證的結果報相關部門和總會計師審批。
4.重大會計或調整事項報審或備案:會計部門應在決算結束前壹個月,將本年度決算中擬辦理的重大會計或調整事項報上級會計部門報審或備案。
5.單項財務報表的編制:企業總部、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和子公司的會計人員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有關財務報告編制的規定,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報表草案。財務報表草案經同級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部門負責人審核修改後,報總會計師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批準簽字,形成正式財務報表。主(母)企業會計部門收到下屬企業和單位的財務報告後,應認真審核。需要組織相關部門或者人員集中分診的,可以組織集中分診。主(母)企業會計部門匯總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審計報表和本部門報表,同時根據控股(參股)子公司報表和對本企業投資的份額比例,計算應享有的投資權益,編制本級個別財務報表草案。個別財務報表草案經會計主管(或科長)和會計部門負責人審核修改後,報總會計師審批,形成正式財務報表。
6.合並財務報表的編制:企業報表編制人應當核對公司與合並報告單位之間的內部交易及金額,編制內部交易及內部交易。如發現不符,應查明原因並及時調整。會計部門會計主管(或科長)和部門負責人審核內部交易表和內部交易表並簽字確認。報表編制人根據合並規定編制合並抵銷分錄,報會計主管(或科長)審核,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報表編制人員根據批準的合並抵銷分錄編制合並工作底稿,形成合並財務報表初稿。合並財務報表初稿應經會計主管(或科長)和會計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後,提交總會計師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