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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旅遊業中的零度團費現象

旅遊“零負團費”問題壹直是我國旅遊業健康發展的痼疾,2010 年12 月, 國家旅遊局規劃財務司對外發布《中國旅遊業“十二五”規劃50 問建議征集》中明確將如何治理“零負團費”問題列入到了重點征集意見中。旅遊“零負團費” 現象問題歸結起來主要原因有市場的競爭的結果、旅遊目的地“信息孤島”產生信息不對稱所導致、旅行社的市場化經營缺乏必要的監管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旅遊者的非理性消費等。

旅遊“零負團費”主要是指地接旅行社以等於或低於成本價格來代理組團社業務或接待旅遊者的經營現象。如果單純的從市場定價策略來看,這種競爭方式並無可厚非,問題在於旅行社將這種方式作為了壹種營生手段,旅行社會從旅遊者的消費中產生的各種“回扣”來直接或間接地彌補自己的成本及利潤損失,從而導致了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出現了“被迫購物”、“欺詐消費”等問題。

零負團費形成原因: 1市場的激烈競爭

我國的旅遊“零負團費”現象頻繁出現,主要在20 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 這壹階段恰恰正是我國旅行社整理數量快速增加的時期,1990 年我國旅行社數量僅為1603 家,到2001 年,我國旅行社數量突增到了10716家。隨著旅行社數量的增加,我國旅行社的利潤也開始銳減,20世紀90 年代前後中國旅行社利潤壹直保持在10%以上,到1996 年我國旅行社平均利潤已經下降到了2.7%,到2001 年旅行社利潤基本維持在1%之後,旅行社利潤壹路下滑,至2005年我國旅行社平均利潤已降到0.11%,可以推斷90 年代中後期我國的“零負團費”現象就已見端倪,事實上也是如此,我國旅遊“零負團費” 現象在上世紀末首先流行於東南亞出境旅遊市場中,21 世紀初逐漸開始流行於我國港澳臺地區及南方部分省市。

2.我國旅行社的產業結構

我國旅行社數量在20 世紀90 年代中期快速增加。以往的以三大旅行社為代表(中國國際旅行社、中國旅行社、中國青年旅行社,以下簡稱“三大旅行社”)壟斷的地位迅速下降,取而代之的是壹些“散” 、“小”、“弱”、“差”的旅行社,這些規模較小的旅行社占到了旅行社總數的80%以上。在數量上占有絕對比重規模小、實力差的中小旅行社因為沒有人力、財力等方面的優勢來開發新產品與“寡頭”旅行社相抗衡,只有采取市場跟隨策略,利用旅行社產品容易模仿的特點對出同質產品,必然會導致低價格競爭。 3.各方面利益的糾結

1)導遊和旅行社利益分配的糾結。壹方面旅行社通過為遊客代辦的機票、景點門票等差價來彌補自身損失,有時甚至是通過以次充好的欺詐手段來賺取差價,如通過預定不符合實際標準的酒店、餐飲、交通工具等行為;另壹方面通過遊客購物“回扣”或收取導遊的“人頭費”的形式來彌補損失,但我國絕大多數導遊沒有基本薪資,導遊收入主要靠的灰色收入———“回扣”,導遊在旅行社的壓力和利益的趨勢下而出現了在帶團中強迫遊客購物等現象。2)旅行社與相關政府利益“分配”糾結。政府在旅行社經營管理中不可避免會因為涉及各方利益而致使政府幹預出現偏差(如我國的出境配額限制等情況), 而使市場在旅遊經濟的發展中失靈,從而致使很多小旅行社因實力原因放棄向政府“租賃”,“等待”的策略來規避承擔政府管制的成本,必然會出現旅行社的惡性競爭的局面中

的“零負團費”現象。

4. 各方面監管的缺失。這些問題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解決,又會反過來刺激或是助長“零負團費”現象發展的勢頭。如果有行之有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體系能在旅遊“零負團費”的各個銜接環節上加以合理引導和監管,如。如果相應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體系能在保證旅行社間的公平競爭、強化旅行社的監管的嚴肅性、有效引導和保證導遊合理收入、加強遊客權益保護、合理規劃購物等項目的稅費等環節有所為,就可很大程度上遏制旅遊“零負團費”現象。

旅遊“零負團費”現象的治理措施 1進壹步健全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2009 年5 月頒布了《旅行社條例》,但壹旦在旅遊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糾紛,我們國家還沒有相應配套的旅遊法律條文加以處理,還須通過《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相應法律予以解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這些法律往往不能給予符合旅遊特征的準確解釋或起不到很好的調解作用。如旅遊者在購買到質次價高的物品時,按照我國現行相關法律,只能追究經營者的責任,而對組織方的旅行社而言就不好斷定了。若有壹部符合旅遊業具體情況的法律來清晰明確旅遊者和旅行社及相關旅遊單位或個人權利和義務,在治理旅遊“零負團費”現象時就會更加迅速有效。

.2 加強旅遊企業稅費制度管理與創新

旅遊購物等稅費制度的管理松散,創新乏力也是旅遊“零負團費”現象存在的重要因素,在旅行社或導遊同旅遊購物等相關行業的交易中有太多的漏洞,如“暗箱操作”中的“回扣”,如果能實現合理傭金的形式來規範旅行社、導遊和相關旅遊企業間的交易, 以稅或費的形式來約定這類交易的權責關系, 不僅能使“暗箱操作”逐漸透明化,便於引導社會各方對這類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也能建立旅行社、導遊之間的相互信任,還能增加政府的收益。 .3 健全導遊管理和保障體系

在旅遊“零負團費”問題中,因為導遊獨特身份,這壹角色人群可以說是“零負團費”主要執行人,只不過有主動和被動之別。要完善導遊人員保障體系,通過相應制度來提高導遊薪資、保險和其他相應的福利待遇, 改善我們國家導遊人員因基本薪資不高、淡旺季收入不均衡,而在工作崗位產生浮躁不安情緒和即時功利的思想,從而避免導遊成為旅行社實現“零負團費”惡性競爭的“工具”。比如按照廢除現行導遊服務公司管理導遊體制、讓導遊回歸旅遊企業的思路進行綜合改革試點。這裏的旅遊企業,主要指旅行社但不局限於旅行社——業界應該積極探索有利於導遊管理並能促進導遊就業的新的導遊管理模式,譬如模仿律師事務所模式建立導遊事務所,由導遊人員自行組織,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企業化管理和收費導遊制,賦予其接受旅遊咨詢、委派導遊的權限,可極大地促進散客導遊市場的形成,促進導遊就業。 4.推進旅行社品牌建設

建立旅行社的級別評定體系,使得經營有方、質量可靠的旅行社高職高價產品能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改變普通旅遊者壹味以低價選擇旅行社的不成熟觀念。建議通過網絡、報紙、電視、講座等方式,加強對遊客旅遊知識的宣傳和灌輸,讓客人認清低價團隊的危害,增強抵制低價團隊的自覺性;建議建立企業承諾、輿論宣傳、遊客監督、網絡公示相結合的旅行社誠信體系,在企業年審、等級評定中納入誠信經營的內容;旅遊主管部門還可通過大張旗鼓評選誠信旅行社活動,促進優秀旅行社品牌建設,形成“誠信受益、失信受罰“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