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復工復產時間安排
工業企業
1.對春節未停工工業企業,在敦促企業按晉政文〔2020〕18號、晉政辦明傳〔2020〕9號要求落實防控措施的基礎上,保障企業穩定生產、連續生產、持續達產。
2.疫情防控應急物資生產的工業企業及其配套材料、設備的工業企業,能源供應、食品生產等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行業企業,要保障條件推動立即復工復產。
3.對各級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經現場檢查達到復工復產備案登記要求後,要優先受理、重點支持復工復產申請,確保在2月15日前批準復工復產。
4.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及因訂單交貨期在即,不復工復產可能會引起違約賠償的工業企業,經現場核查達到復工復產備案登記要求後,在2月15日前批準復工復產。
5.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經現場核查達到復工復產備案登記要求的,在2月29日前批準復工復產。
6.對湖北籍及其他重點疫區工人為主的工業企業,復工復產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另行確定。
商貿流通企業
1.春節期間未停業的群眾生活必需商貿流通企業,在敦促企業按晉政文〔2020〕18號、晉政辦明傳〔2020〕9號要求落實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全力支持企業持續經營。
2.對涉及重要國計民生需復工復產的商貿流通企業,在敦促企業按晉政文〔2020〕18號、晉政辦明傳〔2020〕9號要求落實防控措施的基礎上,保障條件推動立即復工復產。
3.限上商貿流通企業、快遞、樓宇、生產性專業市場、電商企業、港口服務企業,經現場核查達到復工復產備案登記要求的,在2月15日前批準復工復產。
4.商場、住宿餐飲、汽車銷售、會展場館、非生產配套專業市場、家政業以及其他場所相對密閉、人員相對聚集的經營性企業,經現場核查達到復工復產備案登記要求的,在2月29日前批準復工復產。
建設工程企業
1.涉及重大活動的場館及配套項目,要保障條件推動立即開工復工。
2.涉及教育、醫療、養老、環保、安置房等民生保障項目,經現場核查達到開工復工備案登記要求的,在2月17日前批準開工復工。
3.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現場核查達到開工復工備案登記要求的,在2月26日前批準開工復工。
二、復工復產管理規範
總體上要嚴格對照泉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業、商貿流通、建設工程企業復工復產導則進行管理,工作中註意把握以下要點:
工業企業
1.必須成立疫情應對機構,組建專班隊伍,制定具體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2.必須保證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資充足。落實隔離場所,不具備自行設立隔離場所條件的企業要按照所屬鎮域指揮部的統壹安排,確定具體的隔離觀察地點並向所在鎮域指揮部報備。
3.必須加強食堂等重點部位管理,實施員工配餐或分餐制,分車間、分批次引導員工錯峰用餐;
4.必須嚴格按照泉防控指辦〔2020〕35號關於建立健康管理制度的有關要求,做好從湖北和武漢以及省外疫情重點地區入晉員工、從湖北和武漢以及省外疫情重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入晉員工的管控工作。
5.必須嚴格要求逐個建立健康檔案,並將每日動態報送所在鎮域指揮部。
6.對經批準復工復產的企業,要嚴格實施封閉管理,控制員工流動,無特殊情況,員工原則上避免與生產、生活無關人員接觸。員工全部到崗14日後無相關癥狀,企業內也無相關疫情病例和疑似病例,方可對員工恢復正常管理。
商貿流通企業
1.必須制定防控工作措施和應急預案,明確各級負責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職責和內部責任機制,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必須全面收集上崗員工假期動態,並逐壹登記匯總。對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壹律不準返崗,對來自省外其他地區員工應當分不同情況建立健康管理檔案加強防控工作。
3.必須確保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資充足。落實隔離場所,不具備自行設立隔離場所條件的企業要按照所屬鎮域指揮部的統壹安排,確定具體的隔離觀察地點並向所在鎮域指揮部報備。
4.必須嚴格按照泉防控指辦〔2020〕35號關於消毒和衛生管理的有關要求,對商超、市場等營業場所進行環境清洗消毒。商務樓宇要合理布置人流動線,鼓勵實行錯峰上下班,采取網上辦公、視頻會議、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集聚風險。商超、住宿企業原則上停用中央空調,每天開窗保持自然通風不少於2小時。餐飲企業不得設置堂餐、圍餐。
5.必須做好員工防護知識培訓,所有員工必須正確佩戴口罩、按規定檢測體溫。做好訪客、顧客、外來人員管理,所有進入商貿企業人員必須戴口罩、測體溫。
6.必須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宣傳知識。利用LED屏、宣傳欄等,宣傳防疫知識,通過手機短信、微信開展防疫知識、防控措施宣傳。
建設工程企業
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全封閉圍擋,只保留壹個出入口。出入口應安裝監控攝像頭對進入工地的人員、車輛實施登記,視頻保存時間不少於1個月。工地生活區必須集中設置,所有工地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
2.來自省內沒有發生疫情村的從業人員,可以正常返崗。省外從業人員優先從疫情較輕的地區選擇,並嚴格落實“11個壹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通知目前尚在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的人員暫不返崗,對不聽從勸告執意返崗的人員要第壹時間報所屬鎮域指揮部對其強制隔離。對疫情期間到過湖北等重點疫區的,與從湖北等重點疫區來晉返晉人員密切接觸過的,存在乏力、發熱、幹咳等癥狀的三類人員返崗的必須1小時內上報所屬鎮域指揮部並集中隔離觀察14天,經觀察無不適癥狀後方可安排返崗。
3.在疫情防控期間主動做好員工健康防護,確保疫情防控物資有足夠的儲備量,口罩按1只/4小時·人的標準儲備7天使用量,確保上崗人員必須具備相應防護用品。要配置消毒液及噴灑器、額溫槍、醫用酒精等防疫物資。防控物資消耗過程要跟蹤核實,及時補充,不得缺貨。次日的疫情防控物資不夠1日使用時,次日應停止施工並提前通知從業人員在居住地等候開工通知。要根據施工需要,提前聯系好建材供貨單位和運輸單位,確保防疫物資和基建物資的連續供應。
三、復工復產審批流程
工業企業
1.對因訂單交貨期在即,不復工復產可能會引起違約賠償的工業企業,由企業向市工信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工信局審查認可後向所屬鎮域指揮部發函,所屬鎮域指揮部在收到工信局函件及企業提交的申請復工復產備案登記相關材料後,負責組織現場核查,根據現場核查情況決定是否批準,並向市工信局報備。
2.對其他工業企業,由企業在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具備的情況下,向所屬鎮域指揮部提交申請復工復產備案登記相關材料,所屬鎮域指揮部負責組織現場核查,根據現場核查情況決定是否批準,並向市工信局報備。
商貿流通企業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類商貿流通企業申請復工復產的,由企業向所屬鎮域指揮部提交復工復產備案申請表,所屬鎮域指揮部現場核查後出具審批意見,並向市商務局報備。
建設工程企業
建設單位申請開工復工時,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全面評估,並形成《建築工程復工復產疫情防控評估表》報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會同市衛生防疫部門和所屬鎮域指揮部實地聯審合格後,方可開工復工。
交通、水利工程項目開工復工申請,分別由市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參照上述安排和要求受理、核查、審批。
此外,參照上述安排和要求,農業種養場戶采收、清洗加工申請復工復產,由所屬鎮域指揮部受理,經審核達到復工復產備案登記要求的,在2月14日前批準復工復產;漁船申請出海作業生產,由所屬鎮域指揮部受理審核,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符合出海作業防控條件的,在2月20日前批準出海作業生產。
四、復工復產批後監管
1.企業經批準復工復產後,所在鎮域、村要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加強網格化管理,落實落細防控措施,確保復工復產企業防控安全不留死角。申請復工復產暫時未獲批的,企業要妥善安置已到場人員,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發生疫情。
2.行業主管部門要落實行業歸口指導職責,根據核查批準和鎮域指揮部報備的情況,總體把握本行業企業開工復工復產節奏,必要時可以全市統籌調劑,避免紮堆開工復工復產加大防控壓力。同時,采取面上宣傳、點上指導相結合的辦法,引導復工復產企業認真按照泉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業、商貿流通、建設工程企業復工復產導則做好相關防控工作。
3.交通部門要在暢通復工復產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人員進出、物流配送通道的基礎上,會同各鎮域指揮部***享人員、車輛流動信息,全力加強入口管理,堅決杜絕湖北和武漢以及省外疫情重點地區員工提前流入我市。
《通知》表示,將強化工作紀律和執法力度。對在受理企業復工復產申請中不擔當、推諉扯皮,導致符合復工復產條件企業遲遲未能獲批復工復產的單位和個人,經企業主動申訴,市效能辦調查核實後,給予效能告誡;
對在組織申請復工復產企業現場核查時,作風漂浮、敷衍了事,導致企業在疫情防控措施沒有到位情況下貿然復工復產,造成疫情防控隱患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情況嚴重的將對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問責;
堅持嚴格執法,嚴厲打擊無證照企業開工復工復產生產;對未經批準擅自復工復產的,堅決予以制止,並按規定懲處;對隱瞞、謊報、緩報疫情信息的,將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