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與擬生產供應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有與生產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符合本單位實際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5.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餐飲經營許可證即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主要作用是保障食品安全。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進行分類管理。
1.餐館(包括酒樓、餐廳、酒店、餐廳等。):指主要經營食品(包括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韓國料理等)的單位。),包括火鍋店和燒烤店。
2.快餐店:指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為集中加工配送、就地分餐、快速供餐的單位。
3.小吃店:指以經營小吃、點心為主的單位。
4.飲品店:指主要供應酒、咖啡、茶或飲料的單位。
5.食堂:指設置在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建築工地等場所(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使用的單位。
6.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的點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食品但不提供用餐場所的提供者。
7.中央廚房:指餐飲連鎖企業設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集中完成成品或半成品食品的加工制作,並直接配送到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