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刑事案件;
依法核準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
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人、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該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擴展資料:
審判監督制度,又稱再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依法重新審判的壹種特別的審判工作制度。審判監督制度是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的壹個補救。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制度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
(2)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3) 提起審判監督的方式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4)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壹審案件,應當依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所做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