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東***同壹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
投資者在制訂公司章程時就必須做到:
壹、根據公司的特點和需要制訂公司章程
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的憲法與另壹國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為沒有壹個國家與其他國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沒有壹個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
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但是,如果某公司股東僅兩名,且持股分別為51%、49%,則該條款還有如此制訂的必要嗎?因為其實質上就變成了要求股東會壹致同意決議通過。而假如兩名股東持股分別為67%以上、33%以下的,則該條款的實質,就是33%以下的股東沒有任何決策權利。
(壹)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訂章程的過程,也是確定股東今後在公司管理決策中的權利、地位的過程。章程條款的合理設置,是股東利益博弈的結果。而這種利益的博弈,與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對於小股東而言,擴大股東會表決事項的比例要求,就等於為自己爭取今後的發言權。如果公司章程中將重大事項均列入需全體股東壹致同意才能通過的範圍,則小股東將在公司運營中占有優勢地位,這比通過《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來保護小股東合法權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關於董事的產生,是根據股權比例由股東委派還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產生,區別就在於股東們是更願意由內部人員來管理公司還是引入外部人員來管理公司。
股東的特點包括股東之間的關系、股東關註利益或事項的區別等等,而股東持股比例的不同,則直接影響到章程今後的實施以及公司的運行效率。
在壹個股東人數眾多、股權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將大部分公司職權設置為需經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則該公司的運行必然是沒有效率的。而在壹個只有兩三名股東、股權比例又相差懸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約定經營管理的具體事項要經股東會壹致同意才能通過,則該公司今後極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據公司的行業特點、運行機制來制定
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決策的產生與執行的要求不同,運行的機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規定適應公司的行業特點、執行機制時,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矛盾就會減少,反之,則糾紛不斷。
在壹個要求及時、快速決策的行業內,或在壹個充滿冒險與機遇的市場中,公司的管理職權應更多地下放給公司經理等經營層;而在壹個需要謹慎從事的行業內,公司的管理職權則應更多地集中於股東會。
公司在運行中主要是依賴於人力資源時,股東的表決權與分紅權應當與出資比例相區別,以體現人的作用;而當公司在運行中更多的是依據資金、設備時,股東的表決權與分紅權則應當與其出資比例相壹致,以體現資本的作用。凡此種種,均需要投資者事先做出考慮與平衡,並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二、公司章程應細化、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也就相關內容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很多中小企業投資者往往認為法律已經規定得很明確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實際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將這些法律規定的內容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
另外,規定違反章程的後果以及救濟方式也很重要。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但如果股東參加會議卻拒不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那麽意味著什麽?是認定該股東棄權、反對還是同意?同樣的這些問題,也適用於董事會會議的程序等等。
三、盡可能地將股東關註的內容與約定寫入章程
無論是公司設立協議中的約定,還是在公司運行中,股東就公司管理、權利制約、利益分配等達成的壹致,都可以也應該是公司章程的內容。同時,盡可能地預測糾紛產生的可能並建立解決機制,將是章程在公司運行中發揮作用的重點。
股東只有將這些內容都規範地寫入章程,成為公司運行的規則,才能使得公司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之間建立起良好的關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納入到法律的體系中,得到法律的保護。
擴展資料: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範。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而且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壹。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也不能獲得登記。
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壹經有關部門批準,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幹預和處罰。
3、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於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系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經濟進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鑒於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