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銀監會、央行:合理確定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貸款標準。

銀監會、央行:合理確定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貸款標準。

做好新市民的金融服務工作,如期到達。

3月4日晚間,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中國發布《關於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3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銀保監會即將發文,已經征求了十幾個部門的意見,就是要做好新市民服務工作。

什麽是新公民?《通知》明確,新城民主主要是指因自身創業就業、子女上學、投靠等原因來到城鎮常住的各類群體。,且未取得本地戶籍或取得本地戶籍未滿三年,包括但不限於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高校畢業生。目前大約有3億人。因為新市民在各省市縣的分布很不均勻,所以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的政策,明確服務新市民的範圍。

針對新市民在創業、就業、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等重點領域的金融需求,《通知》鼓勵和引導銀行、保險機構積極與現有支持政策相銜接,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加強產品和服務創新,高質量擴大金融供給,增強金融服務的平等性和便利性。

通知提出,要積極對接新市民集中的城市、城鎮、創新創業基地、產業園區等重點區域,為新市民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務。以制造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為重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比如,推動商業銀行加強對小微企業“首貸戶”和信用貸款的拓展,支持吸納更多新增市民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獲得信貸資金。創新新市民集中的行業保險產品,加強與工傷保險政策的銜接,發展雇主責任險、意外險等適合新市民職業特點的業務,提高新市民創業就業的保險保障水平。以建築工人、快遞騎手、網約車司機等職業風險較為突出的新市民群體為重點,擴大保險保障範圍。

在人們關註的住房金融領域,《通知》明確支持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降低住房租賃企業資金成本,幫助緩解新市民住房壓力。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出租人責任險、承租人責任險等保險業務,支持長租市場發展。

同時滿足新市民合理購房的信貸需求。支持商業銀行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緊緊圍繞“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因城施策,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合理確定符合購房條件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貸款標準,提高借款還款便利性。鼓勵商業銀行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多維度科學審慎評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合理滿足符合購房政策要求、有購房能力且收入相對穩定的新市民的信貸需求。

在公積金服務方面,通知稱,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合作,加強住房公積金服務渠道建設,幫助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豐富住房公積金手機客戶端(APP)和小程序個人自願繳費功能,暢通新市民住房公積金繳費渠道。

在幫助新市民培養教育子女方面,《通知》明確支持新市民獲得更好的職業技能培訓,優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務,支持發展托兒所和學前教育。

對於近年來大熱的健康險產品,《通知》從新市民的角度提出了壹些有針對性的思路。比如,鼓勵保險機構加強與醫保部門的合作,促進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效銜接,開發不與戶籍掛鉤的普惠性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持保險機構針對短期和臨時工數量較多的情況,加強保險產品創新,為新市民提供更加靈活的健康保險產品。

此外,近日頻繁提及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通知》也指出,要豐富養老金融服務產品,增加新市民養老保障。既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養老,又要求引導理財公司開發符合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征的理財產品,拓寬新市民養老資金來源。支持保險機構根據新市民需求和特點,探索開發保障高、保障性強、投保簡單、繳費靈活、收益穩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支持商業銀行研究養老儲蓄產品,探索養老儲蓄業務試點。

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關於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的通知》。

銀豹建發[2022]4號

各銀監局、保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財富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深入推進,數億農村人口通過就業、就學等方式轉移到城鎮,融入當地成為新市民。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對於平滑國家經濟周期、構建發展新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舉措。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和便捷性,切實增強新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現就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是堅持市場化運作與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1)堅持市場化運作。銀行業和保險業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瞄準新市民在創業、就業、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等重點領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產品和服務創新,改善金融服務,高質量擴大金融供給,增強金融服務的平等性和便利性。

(2)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切實發揮引導作用,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政策,細化支持措施,解決“瓶頸”制約,推動銀行保險機構不斷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務水平。

二、明確新增市民範圍,加強對重點地區和行業的金融支持。

(3)界定新市民的範圍。新城民主主要是指因自身就業、子女上學、子女投靠等原因來到城鎮常住的各類群體。,且未取得本地戶籍或取得本地戶籍未滿三年,包括但不限於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高校畢業生等。目前大約有3億人。因為新市民在各省市縣的分布很不均勻,所以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的政策,明確服務新市民的範圍。

(4)加強對吸引更多新市民的地區和行業的金融支持。主動對接新市民集中的城市、城鎮、創新創業基地、產業園區等重點區域,為新市民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務。以制造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為重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三,擴大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促進新市民就業。

(五)加強對新市民創業的信貸支持。支持地方政府優化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將新市民納入創業擔保貸款範圍,落實擔保、貼息等政策,簡化創業擔保貸款流程,按規定免除反擔保相關要求。鼓勵商業銀行加強對新市民創業形式、收入特征、資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準確評估新市民信用狀況,優化新市民創業信貸產品。鼓勵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降低貸款利率、減少服務收費、靈活設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還款期限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創業融資成本。

(六)加大對吸納新市民、就業崗位多的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推動商業銀行加強對小微企業“首貸戶”和信用貸款的拓展,支持吸納更多新增市民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獲得信貸資金。鼓勵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完善與商業銀行合作的貸款業務模式,基於功能定位加大對相關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根據企業就業情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吸引新市民,幫助企業更好地發揮就業作用。

(七)提高新市民創業就業的保險水平。創新新市民集中的行業保險產品,加強與工傷保險政策的銜接,發展雇主責任險、意外險等適合新市民職業特點的業務,提高新市民創業就業的保險保障水平。以建築工人、快遞騎手、網約車司機等職業風險較為突出的新市民群體為重點,擴大保險保障範圍。

第四,優化住房金融服務,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八)幫助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鼓勵銀行機構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舊住宅改造項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商業銀行在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購買、存量盤活、改造、運營管理和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引導信托公司發揮自身優勢,依法合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發展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九)支持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參與保障性租賃房試點、幫助政府部門搭建住房租賃綜合服務平臺等方式,增加長期租賃住房供應,完善住房租賃市場供應體系。支持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降低住房租賃企業資金成本,幫助緩解新市民住房壓力。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出租人責任險、承租人責任險等保險業務,支持長租市場發展。

(十)滿足新市民合理的住房信貸需求。支持商業銀行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緊緊圍繞“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因城施策,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合理確定符合購房條件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貸款標準,提高借款還款便利性。鼓勵商業銀行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多維度科學審慎評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合理滿足符合購房政策要求、有購房能力且收入相對穩定的新市民的信貸需求。

(十壹)提高新市民住房公積金服務水平。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合作,加強住房公積金服務渠道建設,幫助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豐富住房公積金手機客戶端(APP)和小程序個人自願繳費功能,暢通新市民繳存住房公積金渠道。

(十二)優化金融服務,讓新市民安居樂業。針對新市民在進城落戶過渡階段的差異化金融需求,為其提供家具、家電等合理的消費信貸產品。推廣家庭財產保險,增強新市民家庭抵禦財產損失風險的能力。

五、落實相關政策要求,幫助新市民培訓和子女教育。

(十三)支持新市民更好地獲得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政府合作,按照“十五”等政策要求優化產品和服務,探索地方政府貸款貼息方式,依法依規為新市民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能培訓提供資金支持,促進新市民提高技術技能,增強創業就業能力。

(十四)優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務。鼓勵相關銀行機構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服務經濟困難新市民子女。鼓勵保險機構積極發展學習與幼兒保險、子女教育資助保險、實習責任保險、教育機構責任保險等保險業務。

(十五)支持發展托兒所和學前教育。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國務院中央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做好對新市民聚集地區托育機構的金融服務。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責任險、意外險業務,解決新市民家庭學前兒童教育養育的後顧之憂。

六、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合作,提高健康保險服務水平。

(十六)充分發揮商業健康保險的補充作用。鼓勵保險機構加強與醫保部門合作,促進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開發不與戶籍掛鉤的普惠性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滿足新市民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防止因病致貧、返貧。

(十七)提高商業健康保險覆蓋面。支持保險機構針對短期和臨時工數量較多的情況,加強保險產品創新,為新市民提供更加靈活的健康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對接新市民企業,提供靈活、實惠、便捷的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加強商業健康保險品牌建設,提高新市民對商業健康保險的接受度。

(十八)幫助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發揮渠道和科技優勢,幫助醫保部門進壹步推進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進壹步方便新市民就近就醫。

七是豐富養老金融服務,增加新市民養老保障。

(十九)合理滿足養老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加強對養老產業的支持,幫助培育壹批可持續發展、運作規範、市場信譽良好的養老服務機構,促進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養老。

(二十)完善新市民養老保障金融服務。配合地方政府推進新市民長期護理保險,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異地投保和快速理賠,滿足新市民差異化養老需求。

(二十壹)積極參與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引導理財公司開發符合老年人長期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的理財產品,拓寬新市民養老資金來源。支持保險機構根據新市民需求和特點,探索開發保障高、保障性強、投保簡單、繳費靈活、收益穩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支持商業銀行研究養老儲蓄產品,探索養老儲蓄業務試點。

八、優化基礎金融服務,增強新市民獲得感。

(二十二)提高基礎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和可獲得性。鼓勵商業銀行根據新市民流動性強的特點,優化開戶、工資發放等金融服務。支持商業銀行合理減免新市民個人借記卡工本費、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短信服務費等費用。推動銀行保險機構不斷完善服務設施,優化產品設計,更好地滿足新市民的金融需求。為新市民提供更加多樣便捷的征信查詢服務。

(二十三)幫助保護新公民的合法權益。鼓勵商業銀行充分發揮信息技術、數據和渠道優勢,配合政府部門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探索開發農民工工資銀行擔保等金融產品,確保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依法依規落實對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的資金監管要求,幫助維護新市民合法權益。暢通消費者投訴渠道,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維護新市民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十四)加強金融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根據新市民特點,在官網、手機客戶端(app)和營業場所設立公益性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專區,宣傳講解金融知識,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素養和風險防範意識。開展防範詐騙和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增強新市民金融防騙能力。

九、強化組織保障,推動工作措施落實。

(二十五)因地制宜,搞好組織推廣。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結合總體工作要求,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對接,組織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因地制宜優化產品和服務,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務水平。銀行保險機構要細化工作方案,壓實工作責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分支機構和工作人員服務新市民的積極性,盡快推進相關工作。

(二十六)加強協調,發揮政策合力。推動金融政策與財政、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等新市民支持政策有效銜接,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在新市民社會保障繳納和分配、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結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用好普惠性再貸款、再貼現等普惠性小額貸款支持工具和政策,有效滿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二十七)完善風險分擔機制,提高金融機構積極性。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結合實際研究建立風險補償基金,補償新市民創業和吸引新市民就業的企業的融資風險。加強銀保合作,發揮保證保險等險種為吸納新市民就業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的支撐作用。研究創新擔保方式,鼓勵政府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支持,加大增信力度。

(二十八)完善配套設施,促進信息享受。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推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融合機制,加快新市民相關政府信息開放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營造良好融資環境。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有效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大數據技術應用,綜合運用新市民社保、稅收、住房公積金等數據,優化機構內部新市民信用評價體系,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2022年3月4日

(此份抄送各銀監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