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幹人,
委員若幹人。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九十四條: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機構簡介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1]國家軍事委員會是並列於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高國家機構之壹。
人員選定
中華人民***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中央委員會決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可連選連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沒有任職資格的限制。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