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中繳納的稅費有很多,對於進出口企業來說負擔也比較大,這時企業的利益就少了很多,為此就希望能在國際稅收中進行籌劃,看能通過怎麽樣的方式來降低稅收。那麽,國際稅收如何進行稅收籌劃?下面 網 小編給妳主要介紹相關知識。 國際稅收籌劃是稅收籌劃活動在國際範圍內的延伸和發展,是跨國 納稅 義務人為維護和實現其最大經濟利益和業務,利用各 國稅 法規定的差別和漏洞,以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減輕國際稅負的行為。它與國際納稅人采取種種隱蔽的非法手段進行的國際逃稅(偷、漏稅)活動,有著本質的不同。 1.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區別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是跨國稅收籌劃中必須關註的極為重要的問題。 (1)無限納稅義務 無限納稅義務,其對象通常是這個國家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壹個納稅人向壹國政府不僅要繳納其從該國領域範圍之內取得收入的所得稅,而且還要繳納其從該國領域範圍之外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稅。 (2)有限納稅義務 有限納稅義務,通常是這個國家的非居民,是指壹個納稅人只須繳納其從該國領域之內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稅。非居民對收入來源地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對收入來源地的認定標準,各國稅法有具體規定。我國稅法對收入來源地的認定標準是: ①對營業利潤來源地的解釋,以是否設有從事營業的機構場所為準。 ②對各項投資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地的解釋,以投資的實際運用地為準。以股息為例,其是指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和分享的利潤。 ⑧對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地的解釋,以提供勞務的所在地和從事受雇傭活動的所在地為準。 2.自然人居民認定標準 世界各國對“居民”的認定標準,規定不盡壹致。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規定納稅;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只就其從境內取得的所得納稅。通常,各國通行的自然人居民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三種: (1)意願標準 也稱法律標準。納稅人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有居住主觀意願的,即為該國居民。也就是說,凡在壹國有不定期居住意願,並依法取得入境 護照 、移居 簽證 和各種居留證明的外國僑民,都屬於該國居民,該國政府都有權對其自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進行征稅。如美國、荷蘭等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 (2)住所標準 也稱 戶籍 標準。納稅人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擁有永久性住所或習慣性居所的,即為該國居民,該國政府有權對其來自世界各地的所得進行征稅。凡是住所在本國境內的,均為本國居民,從而要承擔本國的無限納稅義務。 采用住所標準的國家主要有德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德國規定,在住所和習慣性居所兩項中,只要有壹項存在,就足以構成個人的納稅住處而成為德國居民。其中“習慣性居所”規定,只要個人在德國逗留3個月以上,便被視為在德國擁有習慣性居所,從而被認定為德國居民。英國規定,凡在英國擁有住宅者,不論其居住時間長短,只要在納稅年度內曾在英國停留,就應當確定為英國居民。 (3)時間標準 納稅人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內居住或停留超過壹定時間的,即為該國居民,該國政府有權對其來自世界各地的所得進行征稅。采用時間標準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國家相對較多,如英國、德國、日本、法國、印度、瑞十等。 各國在采取時間標準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時,關於居住時間或期限的具體規定和要求不盡壹致。如英國、德國、加拿大、瑞典等規定居住達到183天,即為該國居民;美國、日本、法國等規定居住達365天以上者,為該國居民。 3.國際稅收籌劃產生的條件 在現代國際社會中,由於國家之間很難在稅法及稅收制度上實行完全壹致的內容和標準,從而使國際納稅人擁有選擇納稅的條件和機會。當國內稅負標準高於有關國家稅負標準時,國際納稅人就會利用這些差異設法回避國內納稅義務;而當有關國家稅負標準高於本國稅負標準時,國際納稅人又會采取截然相反的措施。 總之,國際納稅人壹旦擁有選擇納稅的權力和機會,就會采取避重就輕的納稅抉擇。壹般來說,國際稅收籌劃產生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各國稅制結構的差別。 (2)各國稅收管轄權和納稅義務確定標準的差異。 (3)各國稅基範圍的差別。 (4)各國稅率的差別。 (5) 稅收優惠 措施的差別及避稅地的存在。 (6)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方法的差別。 (7)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別。 如果想要規範的進行稅收籌劃,那麽就需要找專業律師幫助,網上有許多這方面律師獲得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