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按照《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載明的日期,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工商局確認的出資銀行開立出資專用賬戶;辦理出資手續(非貨幣出資的,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去工商局認可的驗資事務所驗資。
4.提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
5.按受理通知書日期繳納登記費,領取執照。
6.區公安分局刻制備案,辦理代碼證和ic卡;辦理國家稅務登記證;開立壹個基本銀行結算賬戶。
7、工商局要求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