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收到異議的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有異議的標記,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經確認無誤、無遺漏的,應當註銷異議標記;經核實不能確認的,應當記錄核實和異議情況。
擴展數據:
信用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從事信用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用信息前,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適用本條例關於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2.非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和查詢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3、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營機構可以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收取查詢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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