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律依據

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律依據

延長立案期限至三十日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經立案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在立案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