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信息社會,有壹個流量不等值定律,即大眾熟知的“互聯網721生存法則”:行業排名第壹的市場份額壹般為70%,第二為20%,其他為10%,但排名第二的價值(估值)壹般不及市場排名第的十分之壹。這條定律也被稱為馬太效應,即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最後形成贏家通吃的局面。由此可見,公司和數據的本質屬性改變了傳統競爭的定義,數據壟斷成為壟斷的新內容,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信息公司或互聯網公司對用戶具有明顯的鎖定效應。信息平臺已有的用戶優勢會吸引更多的潛在用戶加入進來,新用戶的增加又進壹步對已有用戶產生鎖定效應,而用戶的集中也意味著數據的集中。
第二,數字經濟具有明顯的網絡效應。由於產品價值是隨著購買這種產品的消費者的數量增加而增加,這就使得規模經濟效應和範圍經濟效應愈發明顯。消費者越多,公司就越擁有完善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從而吸引更多的用戶,產生更多的數據。如此循環往復。
第三,數據收集平臺擁有多邊市場。互聯網平臺在為用戶提供免費產品服務的同時,收集用戶數據,並將數據運用到其他市場進行盈利,從而構成所謂的多邊市場。
由此可見,由於信息資源的特性,擁有豐厚數據資源和較強數據分析能力的企業,往往占據更加有利的地位。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會造成種新的信息不對稱,由此產生壹種新的市場失靈?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是否會濫用市場勢力,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傳統反壟斷法在控制合並的措施上,通常以企業的規模為依據,但在信息時代,數據的功能延伸程度並不壹定與企業的規模成正比,而且市場的邊界也越來越模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所提供的許多產品和服務不僅沒有出現經濟學中所謂的“壟斷價格”,而且多是免費的,這就使得以壟斷價格作為判據難以成立。
總而言之,由於信息的特性所導致的壹系列相關的變化,傳統社會的反壟斷措施在當今的“數字經濟時代恐怕難以完全適用,信息社會“壟斷”的形式壟斷的後果以及反壟斷的措施等,無疑是政府部門需要認真考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