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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有哪些分類和總結?什麽是文化產業?

文化產業作為壹種新的文化發展形式和文化現象,已經在世界範圍內引起了廣泛關註,並被研究了半個多世紀。在世界文化發展的浪潮中,文化產業的概念不斷變化,內涵日益豐富。專家學者對文化產業的概念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但至今沒有形成壹個權威的、標準的定義,也沒有形成壹個統壹的稱謂。準確把握文化產業的概念和分類,對於研究中西方文化產業理論發展的演變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進而可以推動國內文化產業的理論研究,促進新時期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

關鍵詞文化產業;概念;分類

“文化產業”的概念源於法蘭克福學派的西奧多·阿多諾(Theodor Adono)和馬克斯·哈莫(Max Harmo)在1947年對“大眾文化”的爭議和批判。自從他們將“文化產業”納入研究範疇以來,文化產業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壹直受到學術界和各國政府的高度關註,文化產業的變化和發展促進了各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目前,在我國學術界,文化產業也是壹個內涵豐富、具有多重含義的概念。

壹,文化產業概念的區分

目前,很難準確界定“文化產業”的概念。如果說“文化”是最廣義的人類學意義上的壹個獨特群體或社會群體的“生活全景”,那麽可以引申為所有的產業都是文化產業,因為所有的產業都與文化的生產和消費有關。然而,事實上,如果我們將文化定義為“社會秩序傳播、再創造、體驗和探索的必要的(雖然不是唯壹的)符號系統”,那麽“文化產業”壹詞的表述和使用將更加準確和嚴謹。簡而言之,文化產業通常是指與社會意義生產最直接相關的事業單位(主要指營利性文化企業,但有時也包括公共文化機構、全國性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1]。因此,文化產業的定義應該大多包括廣播電視、圖書報刊出版、廣告和表演藝術。所有這些文化活動的首要目標都是與觀眾交流,創作文本,最終以文化產品的形式呈現給觀眾。從廣義上講,所有的文化產品都是文本,但由於任何人都可以解讀,必然會導致認知偏差,有些概念甚至經常混在壹起。

(壹)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

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是相對應的概念。長期以來,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在很多場合和領域是混為壹談的,人們並沒有準確地認識到兩者在很多方面存在著顯著的差異。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壹步解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隨著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完善,文化產業日益融入大眾的日常生活,逐漸成為壹個新興的產業。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是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兩翼。

壹般來說,文化事業由政府主導,具有公益性質,通過提供無差別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來滿足人們的文化需求;文化產業由市場主導,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是利用市場配置資源,促進文化企業發展,調動更多非公益性資源和民間資本活躍文化市場,以豐富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滿足人們多樣化的精神需求。[2]從資金來源看,文化事業的生產資本由國家或社會統壹集中提供;但企業商品生產的資金來源不同程度地多元化,民營經濟被廣泛吸納到文化產業經營領域。從管理體制上看,文化事業通常實行公益性管理體制,文化產業實行商業企業化管理體制。從調控方式看,國家主要通過稅收政策、法律制度和價格杠桿間接調控和引導企業;另壹方面,文化事業主要由國家監管。

文化事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社會福利。大多數公益性文化事業,如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等,都是由國家投資管理,撥付日常經費,自然應該歸社會全體公民所有。二是社交享受。公益性文化事業歸社會所有,由社會享有。第三是社會宣傳。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層次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大力發展群眾文化事業。

在國家政治、經濟和文化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文化事業發揮著重要的導向文化服務作用,文化事業引導和滋養著文化產業的發展。文化產業是文化產品的市場化,可以增強文化發展的生機和活力,激發社會辦公益事業的熱情,加快文化消費的步伐,滿足人們對文化消費的需求。文化產業的發展對文化事業的建設具有基礎性的補充作用。它們既有區別又有密切聯系,都是社會主義特色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現形式。[3]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進行了十多年的文化體制改革,最重要的任務之壹就是明確文化建設的新理念,明確區分政府主導的文化事業和市場主導的文化產業。文化產業既有商品消費的經濟屬性,又有精神享受的意識形態屬性。文化產業不僅可以成為壹個國家真正強大的經濟實體,也是國家軟實力的體現。是具有無限生命力的經濟增長點,可以為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4]在全面推進文化強國戰略的背景下,推動文化事業繁榮和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必須“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尊重兩個規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處理好兩對關系——文化發展的“魂”與文化傳播的“體”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加快文化產業發展,不是說只重視市場規律,不遵循文化發展規律。不能誇大或簡單理解文化產業發展就是文化產業化或文化市場化。在加快發展文化產業的過程中,要始終引導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決不能以犧牲社會效益為代價獲取經濟效益,影響和諧穩定和國家安全。[5]

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

在國家層面,我國對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的使用是有明確區分的,並不是壹視同仁。“文化產業”的概念在“十二五”期間國家文化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十二五”期間文化產業倍增計劃以及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被廣泛使用。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創意”二字。文化產業不是創意產業。創意只是發展文化產業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所有的文化產業都只是圍繞創意開展活動。

英國首先提出了“創意產業”的概念。20世紀末,英國政府提出將文化創意產業作為英國經濟振興的重點,並成立了“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將文化創意產業上升到國家戰略發展的高度,首次明確提出“創意產業”的概念,主要是指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個人的天賦、技能和智慧,通過循環發展創造就業機會和潛在財富的藝術思維活動[6]。“創意經濟之父”約翰·豪金斯(John howkins)根據“有想法的人,尤其是有自己想法的人,在很多情況下比操作機器的人更有力量”這壹基本判斷,對創意產業進行了廣義的定義。他認為創意產業和創意經濟的主要內容具體包括藝術設計、專利申請、商標營銷和版權保護。任何壹種文化創意活動,都是在壹定的知識背景下,依靠人的靈感和創新,借助現代科技提升傳統文化元素的內涵和品質,而不是簡單的復制、加工和移植傳統文化,創意活動融入了最大的人格特質。

創意產業區別於文化產業的最大特征在於其創意要素、文化因素和科技力量的高度集中,這些要素相互作用、深度融合,形成高智慧、高文化的新型產業集群。[7]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中,知識產權、文化產品和服務被認為是創意產業的核心內容。在國內,北京首次確定了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標準,重點從文化產業價值鏈的角度重新定義創意產業——以創新為根本要素和途徑,突出文化內核和創意價值,主要體現以知識產權的實現或消費為特征的產業集群特征。[8]與文化產業相比,具有信息密集和高知識特征的創意產業是高智慧和創造力的結晶,它始終處於價值鏈的高端。任何壹種創意活動,都必須基於壹定的知識背景,運用人文積澱,重塑傳統產業結構,完成創意的點亮和價值的實現。高科技文化產品,如3D電影、3D打印和高清數字電視,都是通過新的數字技術來完成的。沒有創新就沒有創造力,創造力是壹個新的科技概念。由於創意產業處於文化產業價值鏈的高端,其創新思維凝聚在文化產品和服務中,通過價值傳遞增加附加值,完成跨行業、跨領域的重組合作,從而推動文化產業的深度發展。

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密切相關。文化中有創意,創意中有文化。無論是在學術研究領域,還是在政府決策中,對“創意產業”壹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尤其是涉及到文化時,兩個平行的概念高度相似,但也存在顯著的差異。創意產業和文化產業有時有明顯的區分,有時也可以互換使用。[9]在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形勢下,雖然強調創意產業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在知識創新、產業升級和效益倍增方面存在巨大的增量空間,但由於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現狀,與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目標和重點有所不同,與我國自主創新也不完全壹致。因此,目前看來,盲目照搬英國等國的創意產業發展模式既不符合中國國情,也不利於政府的統壹管理。加強兩者在理論和實踐上的研究,有助於厘清兩者所屬的產業邊界,澄清文化產業與創意之間的誤解。

二,文化產業的分類

文化產業包含豐富的內容和範疇,是由許多系統和組織構成的有機整體。長期以來,壹直沒有壹個規範科學的分類標準,現行的分類標準是在各種行業分類標準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由於文化產業分類困難復雜,文化產業概念模糊、不確定、含混,世界各國的地域、經濟、文化背景、產業政策都不壹樣,文化產業內涵和外延對應的分類標準和體系也不盡相同。隨著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世界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根據本國國情和發展目標制定本國的文化產業分類體系,以應對文化產業發展帶來的挑戰和機遇。

目前世界上各種產業分類標準中,以英國著名經濟學家費希爾在1935年出版的《安全與進步的沖突》壹書中提出的三大產業分類最為廣為人知。按照社會生產活動的歷史發展順序,壹切經濟活動都分為第壹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第壹產業是農業,第二產業是工業和建築業,第三產業主要指“服務業”,即服務於生產和消費的部門,包括第壹、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相關產業。此外,壹些國際組織也根據組織內部的產業分類原則制定了自己的產業分類標準。從世界範圍來看,文化產業在組織結構上基本可以分為三類:壹是以相對獨立的物質形態(如圖書、報紙、電影、音像制品等)生產和銷售文化產品的產業。);二是勞務形式的文化服務業(如戲劇舞蹈表演、體育、娛樂、策劃、經紀等。);三是為其他商品和行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業(如裝飾、裝修、形象設計、信息咨詢、文化旅遊等。).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文化產業有不同的解讀。從表1可以看出,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文化產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國文化產業進行了具體和宏觀的產業劃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最早建立了文化產業的分類標準,其定義如下:文化產業是按照工業生產標準,經過生產、再生產、流通、傳播等主要環節的壹系列活動,強調其知識產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從產業標準化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角度對文化產品進行了科學定義,為建立我國文化產業分類框架提供了重要參考。中國學術界對文化產業的分類也有系統的研究,但在分類上存在分歧。20世紀初,有學者認為中國文化產業已初具規模,初步形成了包括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告、娛樂等更為細化的綜合文化體系[10],但劃分範圍過於寬泛,過於籠統。另有學者將文化產業分為文化藝術、文化出版、廣播影視、文化旅遊四個領域[11]。雖然這種粗略的劃分有些過於狹隘,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但卻是清晰的。為了更好地適應我國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制定科學規範的分類標準和體系勢在必行。

我國統計部門於1985首次將“文化藝術”納入第三產業統計項目,並開始借鑒發達國家相對成熟的產業分類標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文化產業分類標準和體系。2002年,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加強文化建設,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在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形勢和國家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制定科學的文化產業分類標準正式提上日程。2004年,國家統計局會同其他部門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的基礎上,制定並頒布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作為第壹部國民經濟分類的指導性標準,首次對文化產業的內容進行了科學劃分和全面統計,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宏觀發展決策的制定和實施。這壹分類標準對文化產業的定義提供了有價值的思考,認為文化產業是為全社會提供各種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相關活動,以及圍繞文化消費的與這些活動相關的活動的集合。主要包括六大類[12]:文化產品生產、文化產品銷售活動、文化用品生產銷售活動。然後分為核心層、外圍層和相關服務層(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文化產業的分類比較寬泛,涉及的領域和類別很多,涵蓋的內容非常復雜,既包括物質文化的生產、制造和銷售活動,也包括精神文化的生產、代理和經紀活動;既有公益文化,也有商業文化;它不僅包括學術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還包括商業活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隨著新興文化業態的出現,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越來越不能滿足文化產業發展新形勢下文化產業統計的要求。隨著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變化,迫切需要對現有的分類體系進行必要的調整,使之更加符合現實發展的需要。

我國文化產業主要是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精神需求而創造、傳播和展示的文化產品(包括商品和服務)的生產活動(包括制造和銷售)。2012年7月,國家統計局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的《文化統計框架2009》延續了原有的分類原則和方法,並對產業類別和結構進行了相應調整,增加了以文化創意為核心特征的新業態,逐步細分了部分產業子類別,刪除了少數不相關的產業類別。在《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04)的基礎上進行修訂,頒布實施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更加準確地定義了文化產業:面向社會公眾的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集合,並進壹步解釋了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從內涵上)和相關生產活動(從外延上)。

按照2012的分類標準,可以總結為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文化用品的輔助活動和專用文化設備的生產活動成為文化及相關產業的主要內容,其中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構成文化及相關產業的主體,其他方面為補充。文化產業的統計範圍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9年文化統計框架》規定的範圍基本壹致。從統計上看,“文化及相關產業”涵蓋所有文化及相關單位,“文化事業”主要指公共文化單位,“文化產業”主要指經營性文化單位(見表3)。

文化產業的內涵明確了,其外延描述也就更清晰了。新修訂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基本全面反映了近年來我國文化改革發展的客觀進程和可喜成果,特別是新的四級劃分更加合理,對文化產業鏈進行了細化和梳理,更加符合文化生產規律[13],更好地適應了我國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趨勢。這不僅回應了社會各界對文化產業的熱切關註,也澄清了以往對文化產業的不確定認識,為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文化產業統計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標準和產業導向,在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隨著我國文化產業在實踐中的不斷發展壯大,人們對文化的認識逐步深化,文化與其他領域的融合不斷加快,文化產業的覆蓋面也在不斷發展變化,逐步完善文化產業的科學劃分體系將是壹個長期的過程。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界定和系統劃分文化產業的內涵,可以正確把握文化產業的發展趨勢,正確定位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坐標,從而采取不同的營銷策略,制定相應的法律政策進行有效的差異化管理,促進我國文化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發展壯大出版、影視制作、印刷、廣告、演藝、娛樂、會展等傳統文化產業。,同時加快發展文化創意、數字出版、移動多媒體、動漫遊戲等新興文化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