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
作品應自願登記。作品無論是否登記,均不影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
第八條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或者提供表明作品權屬的證明(如封面和版權頁復印件、部分手稿復印件、照片和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繳納報名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的,還應當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當出示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應出示委托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當出示合同,證明其享有專有權。
第九條
作品經作品註冊處核實後,作品註冊處會發出作品註冊證明書。作品登記證由登記機關根據本辦法所附樣本制作。登記機關的核實期限為壹個月,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