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和音像制品進口管理的職責劃入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二)將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廣播電視機構記者證的管理職責劃入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三)將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動漫、網絡遊戲管理(不含網絡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和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的職責劃給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四)將出版物質量檢測鑒定和網絡出版內容信息檢測鑒定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
(五)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直接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七)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八)增加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九)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