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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案件流程

再審流程: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訴再審案程序首先是立案,然後遞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核,對此做出調查,最後做出裁定或判決。

再審案件流程如下:

1、再審案件立案

再審申請人準備好再審材料後,遞交給有再審管轄權法院的立案部門,由立案部門對再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壹般會給再審申請人壹份受理通知書。

2、再審案件審查

立案部門對再審案件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壹般情況下,會將案件材料分到合議庭,對再審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再審案件審查階段屬於再審案件最難的階段,多數再審申請人體會深刻。再審審查的最終結果是下達再審裁定,要麽是裁定再審,要麽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3、再審案件審理

裁定再審的案件,就進入了再審審理階段。根據《民訴法》186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的案件,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第壹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案件按照壹審程序審理,再審判決、裁定可以上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再審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對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要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

再審案件的審理和普通案件的審理程序上基本相同,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的期限規定也應該按照通常的規定。

壹、已經再審案件如何糾錯?

司法糾錯程序亦可稱為“審判監督程序”,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多種方式。

1、人民法院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19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對案件進行再審,包括審判法院自行提起再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與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2、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提起抗訴,實行“上級抗、下級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99的規定,當事人在壹定範圍內,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申訴案件再審的話,那麽必須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院當中所規定的程序,也就是需要由申請人自己提出書面的再審申請書,然後審核無誤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對此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