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辦案機構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點名的投訴人、舉報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不予立案的有關情況記入筆錄。
第五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拒絕行政處罰、撤銷案件、移送其他機關等決定的。對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中涉及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被點名的投訴人、舉報人、舉報人。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公示上述信息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辦案機構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點名的投訴人、舉報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不予立案的有關情況記入筆錄。
第五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拒絕行政處罰、撤銷案件、移送其他機關等決定的。對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中涉及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被調查人和被點名的投訴人、舉報人、舉報人。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公示上述信息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