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曾夢寫的《承諾書》是在脅迫、欺詐等情形下出具的,認定這是曾夢的真實意思表示,華為公司只需支付曾夢正常的工資收入,先前的判決沒有不當,駁回其再審請求了。這個事件還要追溯到2018年5月底,華為公司向曾夢出具壹份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內容顯示他因連續曠工三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定,所以被解除了勞動合同。關於此事,我做以下觀點的表達:
壹、為何曾夢會曠工三天早在2017年2月份曾夢的上級主管就要求他離職,盡快找下家了,但他不同意,要求公司給出辭退函被拒,由此雙方展開了拉鋸戰。在17年6月份曾夢被調職回深圳待崗,所謂待崗就是閑置了,不分配工作也不辭退,意思就是要求他主動離職,但是曾夢壹開始很明確,就是要公司給出辭退函,正當辭退自己。公司不答應,就這麽壹直到了2018年4月,曾夢多次向公司內部系統申請休假,原因是其誤以為部門有關人員已經同意將它辭退,就想在離開前把之前的年休假都休完,然而18年5月11日上級主管審批擱置了,到18日他在此提醒審批沒收到答復,19日他再次發出詢問是否有工作安排,如果沒有想繼續休假。而此時,他其實已經在沒有通過審批的情況下在14日到18日就已經休假了。這也是華為公司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中提到的曠工三天的由來。
二、雙方糾紛點在哪裏其實雙方這麽長久以來的爭議點就是那份在最近判決中提到的《承諾書》,全名是《成為奮鬥者承諾書》,華為公司方面表示《承諾書》已寫明,放棄帶薪年休假是為了分享公司長期發展收益設定的,而曾夢認為自己是在遭到主管構陷才被開除的,有讓自己利益受損的嫌疑,不能按照承諾書說的分享公司長期發展收益,是公司方面違約在先,所以自己才要主張權益的。不得不說這份承諾書的內容確實很詳細、明白。但是法院認為公司的決定沒有不妥。
三、這份承諾書合法嗎其實我們可以發現,法院方面是承認了這份承諾書有效益的,而眾多人懷疑這份承諾書是否違反了勞動法,事實上,法院發面是承認了曾夢書寫的放棄年休假和帶薪年休假工資行為的,而且能夠簽訂這份承諾書的人都會擁有相應的公司股份,年終時分紅會拿到不少錢的,完全不亞於承諾書中提到放棄的那些帶薪年休假工資獲得,所以承諾書應該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做法是否值得更多公司效仿還有待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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