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有什麽要求?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提出,並采用包括信函、數據電報等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姓名、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描述;(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綜上,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給予答復,但最長時限不得超過15日。建議詳細了解相關內容後再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