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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三大特征與證明目的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否具有證明力等問題進行質疑、說明和辯論。”本文講的是質證的對象,即證據的“三性”。定義如下:質證對象是質證的重要內容之壹。質證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質證的對象應當是能夠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特征。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的特征表現在兩個方面: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力。在質證中,要從這兩個方面進行質疑、解釋和反駁。第壹,質證要考察證據的證明力。證據能力,又稱證據資格或證據可采性。它是指證據作為定案依據時應當具有的性質。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證據理論,任何具體事實要成為定案的根據,都必須符合以下三個特征。1,真實性。真實性也稱為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意味著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該是真實客觀的。任何案件的事實都發生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留下壹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是客觀存在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但這並不意味著相關人員收集的證據就壹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壹個案件發生後,它在客觀外界留下的遺產必然會被人們所反映。但壹切在主體中觀察到和反映出來的、通過語言和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由於反映過程的復雜性,人們的認識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所有證據材料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相關性。證據的關聯性又稱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客觀性是證據的重要特征,但只有客觀事實不能成為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與案件無關的客觀事實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不能作為案件的證據。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系、條件聯系、時間聯系、空間聯系、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其中,因果關系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系。凡是傾向於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證據,都是相關證據,否則就是無關證據。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證據必須由法律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證據的收集必須依法進行。依法收集證據不僅是程序正義的重要標誌,也是民事訴訟中取得確鑿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保證。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通過侵犯他人身體、住所或信件等其他通信手段獲得的證據不可接受。(2)證據必須是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形式。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在總結我國多年民事訴訟實踐經驗、借鑒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任何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的證據形式,都不能視為法定證據。(3)證據必須有合法來源。證據來源不合法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第二,質證要考察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又稱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事實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的作用的證明程度。證據對案件事實是否具有證明力,取決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以及這種聯系的緊密程度。也就是說,證據事實既要客觀存在,又要與案件事實有壹定關聯,對證明案件具有現實意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時間聯系、空間聯系、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壹般來說,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越緊密,案件事實的證明力就越強。當事人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質疑、解釋和反駁的過程,也是法官對證據評價的形成過程。首先,證據必須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其次,訴訟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與訴訟案件直接相關;最後,證據的來源或收集方法必須合法化。因此,證據的三個特征之間的關系是作為壹個統壹的整體而存在的,只有同時符合證據三個特征的證據才具有證明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3)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