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查閱專利相關知識,了解基本流程和理論;
(2)編寫技術交底;
(3)在中國進行專利檢索,應當先繳納檢索費。在中國專利中確認初步申請的新穎性,防止侵犯他人在中國的專利權;
(4)代理。代理人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撰寫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規定的申請文件;
(5)驗收。國家專利局收到郵寄或者提交的申請文件後,應當發回受理通知書;
(6)初審。國家專利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專利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日以前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