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中國象棋比賽規則小卒是不是可以常將將算不算違例

中國象棋比賽規則小卒是不是可以常將將算不算違例

肯定違例,兵卒允許長捉,但不可以單方面長將

根據最新2011象棋規則

第4條 勝、負、和

4.1 對局時壹方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為輸棋(負),對方取勝;

4.1.1 帥(將)被“將死”;

4.1.2 被“困斃”;

4.1.3 走棋後(已離手)形成“自殺”,參見3.4款;

4.1.4 形成待判局面,單方“長將”;

4.1.5 形成待判局面,壹方違反禁例,應變著而不變;

4.1.6 在規定時限內未走滿規定著數或完成對局;

4.1.7 超過了比賽規定的遲到判負時限;

4.1.8 全國比賽壹次,省級(含以下)和全國少年賽(含以下)比賽兩次違反行棋規定;

4.1.9 兩次現未走棋先按鐘;

4.1.10 三次“犯規”;

4.1.11 在同壹個“自然限著”階段內,第二次提出“自然限著”和棋,經審核不屬實;

4.1.12 宣布認輸;

4.1.13 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

4.2 出現下列情況之壹時,為和棋:

4.2.1 壹方提議作和,另壹方表示同意;

4.2.2 雙方均無取勝可能的簡單局勢;

4.2.3 棋局出現待判局面,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

4.2.4 符合“自然限著”的回合規定,即在連續60回合中(可根據比賽等級酌減)均未吃過棋子。

第26條 棋例通則

26.1 帥(將)、兵(卒)本身允許長捉。

26.1.1 走動帥(將)、兵(卒)後與其他子配合同時產生“捉”或走動後其他子產生新的“捉”,按“捉”處理。

26.1.2 走動帥(將)應將而產生的“捉”、“殺”,按“閑”處理;走動其他棋子應將後產生新的“捉”或“殺”,判“捉”或“殺”

26.2 守和方只有壹個進攻子時,占據守和要點,附帶產生的捉士象按“閑”處理

26.3 壹方形成“自斃”,應由己方負責,不得視為另壹方造成;若另壹方應將著法產生新的殺法,仍應按“殺”判處

26.4 凡走子兼具多種作用時,應從重裁處。如兌(獻)兼捉,判捉;如兌(獻)兼殺,判殺。

26.5 做“根”子和被“牽”子捉子,交換後價值相當或得子者,為“捉”;得不償失者,為“閑”。

26.6 過河兵、卒浮動價值低於車,主動送兵(卒)換車為“捉”,此外換取其他壹子或數子均不算得子 ;強子換壹個或數個過河兵 (卒)不算得子;捉吃未過河的兵(卒),或立即吃掉剛過河的兵(卒)也不算得子。

26.7 兵(卒)借其他子抽吃對方的子,按“閑”處理;兵(卒)吃子時產生其他子“將軍”,按“捉”處理。

26.8 雙方均為禁止著法的判罰。

26.8.1 凡單方長殺、壹將壹殺、長捉車、長捉無根子、壹將(殺)壹捉車(無根子)、壹捉車壹捉無根子,均需變著。

26.8.2 凡單方長捉車,對方聯合捉車,前者變著。

26.8.3 凡單方長捉無根子,對方聯合捉無根子,前者變著。

26.8.4 除上述情況外,雙方不變作和。

26.9 同兵種邀兌,被邀兌方兌子後立即被殺或子力價值受損,邀兌方按“捉”處理;反之,則按“閑”處理。如邀兌之子參與做殺(與其他子配合連續照將),則按“殺”處理。

26.10 車馬同時與馬(車炮同時與炮)產生接觸,兌和捉的判斷。

26.10.1 被接觸的馬(炮)“無根”,則車方為“捉”。

26.10.2 被接觸的馬(炮)有根,且主動接受邀兌後其“根”無損失,為“兌”。如車方增加其他參與子力並產生新的兌兼捉,判“捉”。

第23條 待判局面的裁定

23.1 在對局中出現雙方著法循環反復達三次,稱為“重復局面”壹方棋手要求裁決,此局面稱為待判局面。

23.2 在判斷是否已達“重復局面”時,即形成循環之首著(通常為“外來點”)應計算在內。如首著為“吃子”應予扣除,不計算在循環反復之內。

23.3 雙方重復局面不足三次,裁判不予受理。

23.4 在兩個點上反復三次為六個回合。如果壹方在三個或三個以上點上,連續以犯禁著法或無積極意義的允許或禁止著法達九個回合,即使未形成三次重復的待判局面,經壹方提出,可按待判局面的有關規定進行裁決。

23.5 待判局面的裁定:

23.5.1 單方“長將”立即判負。

23.5.2 其他待判局面,均允許單方兩個回合內變著。

23.5.2.1符合25.2和26.8.4條款,雙方不變判和。

23.5.2.2 符合25.3,26.8.1,26.8.2和26.8.3條款,應變著壹方不變判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