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壹)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和電子數據管理系統的;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的;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
(四)在用戶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況下,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郵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
第七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非法向用戶提供郵政業務或者快遞業務使用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於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工作人員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中國政府網-快遞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