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律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的道德規範。
2.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範。”第46條規定:“見習律師和律師助理應當參照本準則。”因此,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包括律師以及在律師事務所協助律師開展業務活動的實習生和律師助理。
3.律師職業道德的內容。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2年3月修訂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守則》,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包括《律師職業道德基本守則》和《律師執業紀律守則》兩部分。這兩者是互補的。
二、律師職業道德的特點
中國律師職業道德有以下特點:
1.入住情況。
律師職業道德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它調整的是律師及其助理的執業活動,因此其職業道德具有鮮明的專業性。
2.自律。
律師職業道德是律師協會制定的職業自律規範,旨在實現律師行業在行業自我管理基礎上的獨立性。
3.現實裝訂。
律師職業道德的現實約束性,是指律師違反關於律師職業道德的規定後,會受到職業懲罰。
4.內部互補。
所謂內在互補性,是指我國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比較籠統、原則性強,但涵蓋面廣,而執業紀律規範比較明確、具體,但範圍比較窄。兩者結合可以相輔相成。
第三,律師職業道德的內容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2年3月修訂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包括10個方面。在這些規定中,我們應該著重於兩個方面:
1.律師的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八條規定:“律師應當嚴守國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根據上述規定,我國關於律師職業秘密的相關規則在適用上具有以下特點:
(1)律師應當保守的秘密範圍包括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a .所謂國家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間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國家秘密分為絕密、秘密、秘密三級。上述兩項規定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屬於“國家秘密”,比《律師法》的規定要窄。理論上應該采用範圍更廣的《律師法》的規定。b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c .所謂當事人隱私,壹般是指本人不願公開的與當事人名譽相關的個人生活事件。
(2)律師的保密義務有後續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在委托代理關系終止後,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仍負有保密義務。“這是因為相關事項的保密性並沒有因委托代理關系的結束而消除。為了保證委托人能夠坦誠、全面地向律師披露案件的相關信息,律師在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後仍負有保密義務。
2.律師的法律援助義務。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10條規定:“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撫恤等方面依法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幫助。“根據有關規定,法律援助的對象可以分為壹般案件和特殊案件。
(1)壹般案件法律援助受助人
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平等權利,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對象,應當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法律援助的壹般對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
(1)確有經濟困難,無力或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申請人必須申請壹個需要法律專業人士幫助解決的法律問題。
(2)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對象
特殊案件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1)壹般法律援助對象。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②特殊法律援助對象。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四: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
律師在工作機構中應當遵守的紀律集中在兩個內容上:
1.壹名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1)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14條規定,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家及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有利於律師更好地開展工作。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每個律師事務所可以指派同壹名律師辦理同壹案件,違反了律師不得同時代理同壹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規定;其次,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畢竟壹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時高質量的完成壹大堆工作。
(二)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執業。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業務範圍基本壹致。從法律服務的角度來看,它們可以視為性質相同的法律服務機構。因此,《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14條也明確規定:“同時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壹個法律服務所執業的,視為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2.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或者財物。
《律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壹方面可以防止律師亂收費現象,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有利於防止不正當競爭。《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15條也明確規定:“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或者私自收取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訴訟和仲裁活動中的律師紀律
這壹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內容:
1.維護法律職業誠信的義務。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審理和裁決為目的,在非辦公場所接觸本案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不得給予上述人員金錢或者財物,不得以許諾、回報或者其他便利條件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
2.律師對法庭的真正義務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應當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唆使委托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不得暗示、引誘、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不得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或者他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被告人傳遞信件、財物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查明案件的真相,做出正確的判決。
六:律師、委托人和對方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紀律
這壹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內容:
1.律師的忠實義務。
(1)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全心全意地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2)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處理的法律事務。
(三)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故意作出不當陳述或者虛假承諾。
2.律師服務信息傳播規則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21條規定,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和有關人員有親戚朋友關系,不得利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這壹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有關律師服務的信息的純潔性,避免因不適當信息的傳播而損害公眾對司法活動的信任,避免委托人對律師能夠取得的結果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
3.律師工作權限劃分原則。
(1)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要求和道德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式。
(二)委托人擬委托的事項或者要求為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所禁止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提出修改或者駁回的建議。
(三)律師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事先獲得客戶的書面確認。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四)律師應當嚴格遵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者滿足其不正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協助委托人實施違法或者欺詐行為。
4.信息交流原理。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31條規定,律師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告知代理工作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5.不得任意拒絕代理和轉委托的義務。
(1)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代理委托人。
(2)律師接受委托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他人代理。
6.利益沖突規則
利益沖突規則有兩個主要方面:
(1)委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同壹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雙方,但偏遠地區只有壹家律師事務所的除外。這些規定的基本理由是,如果律師在同壹案件中同時為雙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代理人,就會導致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與對委托人忠實義務的沖突。以律師為同壹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代理為例,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律師同時為原告和被告雙方代理,律師與原告之間,以及與被告之間都會有秘密信息的交流。根據對委托人的忠實義務,律師應當利用從被告處獲得的秘密信息為原告服務,但這會違背其對被告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損害被告的利益,違背其對被告的忠實義務。相反,根據對委托人的忠實義務,律師應當利用從原告處獲得的秘密信息為被告服務,但這會違背其對原告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損害原告的利益,違背其對原告的忠實義務。
(2)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a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好處,不得向對方當事人索取或者約定好處。b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c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律師不得挪用、侵占為委托人保管的財產。
七:律師關系的紀律。
這部分重點是掌握律師的不正當競爭規則。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不正當競爭:
1.不通過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招攬業務;
2.不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承接業務;
3.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提供虛假信息或誇大其專業能力;
4.不準在名片上印制各種學術、學術、非律師職稱、社會職務、榮譽等;
5.不要以明顯低於同行的費用水平競爭法律事務。
八:律師的職業責任
律師職業責任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而應承擔的各種責任。
律師的職業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紀律處分。
九:律師的民事責任
(壹)律師民事法律責任的概念
律師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因違法執業或者在執業過程中有過錯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違法執業或者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17條規定:“律師因執業錯誤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律師民事法律責任的特點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民事責任的主體是律師事務所。《律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表現為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形式,律師事務所對律師負有管理義務。因此,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成立律師事務所需要壹定的資金。因此,與律師個人相比,其經濟基礎更雄厚,承擔民事賠償的能力更強,更容易使律師責任賠償制度得到具體落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