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轄區內農村飲水供應工程的運行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大對農村飲水供應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村社區配合供水管理單位,保障本轄區內農村飲用水安全。第六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服務和監督:
(壹)水務部門是農村飲水供應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工程的運行和管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補貼資金(維護資金、管理運行資金、水質檢測資金等。)的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
(三)人社部門負責將招聘管理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四)衛生部門負責農村供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建立健全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體系;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的劃定、環境保護和水汙染防治;
(六)發展改革(價格)部門負責供水成本審查和水價核定;
(七)審計部門負責水費和財政補貼的管理和使用;
(八)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水價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供電公司負責提供電力保障,落實優惠電價政策。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縣級農村飲水工程專門管理機構,因地制宜設立基層供水管理單位,負責工程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積極探索和推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行政監管、市場化管理、企業化運作”模式。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加強農村供水工作的宣傳,提高農村居民安全用水、有償用水和節約用水的意識。
在農村供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三章工程管理第九條農村飲水供應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供水管理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供水管理單位負責工程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第十條農村供水設施產權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政府投資建設,產權歸國家所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資、政府補貼投資建設的,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單位或個人投資、政府補貼投資建設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四)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個人* * *用其投資建設的,按照合同確認產權。第十壹條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實行“三級”管理。壹級是村內總水表以上的水源(水廠)至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由縣級專門機構管理,鼓勵探索推廣企業化管理;第二級是本村總水表以下、三通以上的村級供水管網設施,由受益村管理,鼓勵用水戶協會配合管理;第三級是三通以下的室內供水設施,由農戶自行管理。
所有農村飲水供應工程的運行管理應當接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二條鼓勵鄉鎮實行農村公益性崗位,每個村至少有壹名村級管道工負責村級管網設施的日常巡查管理。公益性崗位的村水管工必須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接受鄉鎮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雙重管理。第十三條縣級水務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飲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實行定期培訓和考核,每年壹次。第十四條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知識和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規範操作,定期檢查維護水井、管道、供水構築物和設備,定期清洗消毒,並做好記錄;
(三)加強衛生防護,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飲用水進行凈化消毒,並定期開展水質快速檢測,將結果記錄在案;
(4)按量計算,提高水費收繳率,逐步實現以水節水,使項目走向良性循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