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是指:
(壹)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
(四)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名稱、徽記、標誌;
(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誌,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
(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