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都市金牛區為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壹份,須有“本企業對所提交材料的實質內容真實性負責”的內容。?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兩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3、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壹式二份。?
4、申請變更企業名稱,須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準予註銷通知書”或者“準予名稱變更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5、申請變更註冊(倉庫)地址,須提交註冊、庫房地址租賃協議,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地理位置方位圖,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布局示意圖兩份;實際地址未變而改變街名門牌號,需提交當地派出所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6、申請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須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個人履歷、身份證、學歷及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7、申請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涉及到資產變動的,需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對資產處置決議兩份;企業並購、轉讓資產的需提交雙方的協議、合同等材料兩份;對原企業為全民(國有)或集體所有制改制的,需提交企業改制方案批復、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確認書或國有資產處置通知書、職工安置意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8、變更經營類別和範圍的,涉及增加 “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需提交實行統壹進貨、統壹配送、統壹管理的情況說明以及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名單和經營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明細。?
擴展資料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四章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後,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註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並、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 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後,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並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後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政府-《藥品經營許可證》( 零售)變更